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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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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25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金培荣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确定以2018年5月4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97.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同意于2018年5月28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公司办公楼裙楼二楼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29),会议资料详见该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26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5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美成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其中监事丁世平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5月4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27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 年5月4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7.700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25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一致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2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附件。

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宣传栏发布了《展鹏科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展鹏科技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附件。

2018年5月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97.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授予日为2018年5月4日,授予价格为9.2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附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8年5月4日

(二)授予数量:97.7000万股

(三)授予人数:30人

(四)授予价格:每股9.25元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七)解除限售的条件

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在上述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别对公司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别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相应比例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公司人事行政部对激励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并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

(八)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展鹏科技股份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地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4日,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97.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5元/股。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未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1、展鹏科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2、展鹏科技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28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拟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聘任的2017年度审计机构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超过五年,为继续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为本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等业务,聘用期1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相关服务业务量、公司所在区域及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水平综合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公司已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接受公司聘任期间,以专业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公司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以由衷的感谢和敬意。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78269333C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彩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18日

主要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C幢303室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需求。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经过充分的了解和沟通,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9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2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裙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28日

至2018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分别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2018年5月5日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电话方式登记恕不受理。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406室

电话:0510-81003285 传真:0510-81003281

联系人:李智吉

(三)登记时间

2018年5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时)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议现场。

(二)会务费用: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自理。

(三)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四)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0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公司办公楼裙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金培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丁世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常呈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十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杨钊、王晓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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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