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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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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38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5月3日下午3:00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金志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金志国先生、郭建生先生回避表决。

2018年3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鉴于上述事项,董事会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不超过1016万股调整为不超过935万股,授予人数由53人调整为45人,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预测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请详见2018年5月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原〈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关联董事金志国先生、郭建生先生回避表决。

由于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名员工的激励对象资格。原《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需作调整。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原于2018年3月1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金志国先生、郭建生先生回避表决。

由于公司对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董事会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请详见2018年5月4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提案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收到股东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关于提请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18,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85%。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提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取消原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决定向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提交审议《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提案的通知公告》请详见2018年5月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详见2018年5月4日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3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5月3日下午4:00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石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18年3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取消前述激励对象资格,有利于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请详见2018年5月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请详见2018年5月4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调整后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在充分听取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出具对激励对象的核查说明。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4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书。

2、公司通过内部发布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3、2018年5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原〈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鉴于上述事项,董事会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不超过1016万股调整为不超过935万股,授予人数由53人调整为45人,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预测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调整后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监事会拟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批准,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对象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18-041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提案的

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原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以及其他事项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部分提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说明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收到股东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关于提请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18,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85%。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提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内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2018年5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原〈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决定取消原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向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提交审议《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更新后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8年5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9、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0、审议《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审议《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3月17日、2018年4月25日和2018年5月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至议案3,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2、3、9以特别决议审议,需经出席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审议,需经出席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将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公司独立董事许安心先生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有关事项详见公司2018年5月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表决,视为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5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987972

传真:0591-87812085

邮编:350003

联系人:郭建生、杨秀芬

5、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64”,投票简称为“华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提案的表决权(请在相关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如果委托人对任何上述议案的表决未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额:

(注: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及照此格式的签名件均为有效。)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4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许安心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18 年5月17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许安心作为征集人,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国

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建生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987972

传真号码:0591-87812085

公司网址:www.nhd-mart.com

电子邮箱:info@nhd.com.cn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签署日期:2018年5月3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25日和2018年5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提案的通知公告》。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许安心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许安心,男,中国国籍,1975年1月出生,人大工商管理博士。曾任福建农林大学副教授,华侨大学副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福建农林大学教授,福建省商务研究基地福建农林大学海峡商业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兼福建省东南商务管理研究院院长,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福建省餐饮文化促进会执行秘书长,福建省商贸业联合会副秘书长。

2、征集人目前尚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5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对《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 2018年5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收件人:郭建生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987972

联系传真:0591-8781208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4、股东可以对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股东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人:许安心

2018年5月4日

附件: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提案的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许安心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简称:新华都 证券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4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本公司”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华都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5.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84,563,880股的1.37%。其中首次授予748.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9%;预留187.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48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承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5人,分类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4、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5、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5.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84,563,880股的1.37%,其中首次授予748.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9%;预留187.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首次授予部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姓名及分类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及相关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则以审议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届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应当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相关限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4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4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95元的50%,为每股4.4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10元的50%,为每股4.05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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