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8-034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75号)。要求公司对2017年年报相关事项作出说明。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了保留意见和强调事项。同时,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并作出说明:

1、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的要求,详细说明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2、请详细说明强调事项涉及的相关诉讼案件的起因、经过、截至目前的详细进展,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以及你公司对相关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3、请详细说明你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更正前的会计处理,更正的具体原因以及更正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等,以及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的要求,详细说明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1.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2016年11月28日,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及公司之南充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在应对华盛公司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公司发现原云投生态南充分公司负责人杜其星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涉嫌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等问题,公司免除了杜其星南充分公司负责人并总经理一职。杜其星以支付工程款、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同时杜其星拒不交出2017年部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公司管理层多次与杜其星协商,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尚未开庭。但由于以上影响,南充分公司2017年截至审计报告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未能向年报审计机构提供。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2)为解决审计范围受限的事项,消除影响,公司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公司已对南充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整,采取措施严格对南充分公司进行管理,加强管控;因杜其星拒交财务资料导致审计范围受限,公司已启动法律诉讼,要求杜其星向公司移交南充分公司全部工作和资料(包括南充分公司财务凭证、工程资料等)。同时,为解决南充项目涉及到的诉讼问题,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应对诉讼,积极推动加快处理涉及南充项目、涉及杜其星的诉讼和后续执行。

2.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公司将积极推动对杜其星的诉讼,待诉讼结果明确并有效执行后,公司可以获取2017年部分未提供的会计资料。公司已制定消除影响事项的时间计划,预计2019年4月前完成相关诉讼并消除影响。但具体时间受诉讼进展及执行情况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会计师意见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2)截至审计报告日,南充分公司未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我们无法对其财务报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替代程序,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公司南充分公司财务报表反映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93,700,539.13元、负债总额138,256,631.24元以及2017年度亏损金额3,455,557.89元,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比例的分别为5.83%、5.08%、0.86%。其具体会计科目影响情况如下表:

从南充分公司财务报表金额占合并财务报表金额的比例来看,占比较高的项目主要包括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及所得税费用等,其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占比较高是由于南充分公司其他应收款包含需抵消金额28,000,000.00元、其他应付款包含需抵消金额108,410,916.00元,扣除抵消因素影响,占比分别为11.62%、2.04%;其余占比较高报表项目并非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南充分公司财务报表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仅限于对特定项目的影响,且其披露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并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上述南充分公司事项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因此我们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请详细说明强调事项涉及的相关诉讼案件的起因、经过、截至目前的详细进展,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以及你公司对相关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1.强调事项涉及的相关诉讼案件主要是以下4起重大的诉讼案件

(1)华盛公司起诉公司一案

① 案件起因

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是公司南充市西华体育园项目和东湖公园项目的下游供应商。公司分别与其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金额分别是8,000万元和2,000万元,共计10,0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上述两个项目累计完成产值分别是7,967.77万元和2,906.04万元,公司已累计向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0,482.63万元,付款比例达到了96.4%。

2016年9月30日,公司获悉,在平安银行昆明日新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11014536927004中人民币1亿元的资金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2016年 11 月 28 日,我公司接到南充分公司报告,南充分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川民初8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民初 8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华盛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我公司及我公司之南充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公司及我公司之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为10,400.00万元;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利息约为5,200.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日为止);支付违约金约为3,000.0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8,600.00万元。

2017年3月6日云投生态正式委托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华盛公司诉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27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在获得华盛公司的诉讼证据后,公司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现华盛公司提交了部分虚假的施工协议及证据。针对上述情况,在庭审前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华盛公司所承建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庭审中向法院申请对华盛公司提交的存在虚假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申请司法鉴定。此外,基于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司认为华盛公司在本案中涉嫌提供虚假证据,公司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并递交了报案材料,目前正在受理过程中。

② 案件进展

该案件于2017年4月19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尚未做出判决,原告方华盛公司向公司就案件提出和解,目前华盛公司尚未提交和解方案。

③ 上述案件,公司已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68)、《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8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34)。

(2)西部水电起诉公司一案

① 案件起因

2015年8月、9月,公司与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瑞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水电”)作为联合体承接了六盘水北大教育投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教育公司”)六盘水外国语试验学校建筑施工一期、二期项目。项目合计金额2.56亿元,其中公司负责绿化景观及配套工程部分,合同金额为1.75亿元;西部水电负责房建部分,合同金额为8,100万元。项目全部由联合体垫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部分工程(合同金额1.35亿元)专业分包给西部水电。截止2017年6月,经公司确认,西部水电承接公司分包部分,实施工程产值1.22亿元,公司支付款项1.05亿元,未支付西部水电款项0.17亿元。西部水电提出其实施工程产值与公司确认产值不一致。2017年6月,西部水电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由本公司和北大教育公司连带向其支付工程款3,805.1042万元、赔偿违约金2000.00万元(以日3%。为标准,暂计算至起诉送达日,截止至履行完毕)、退还保证金200.0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合计为6,005.1042万元。同时西部水电将自然人文德扬作为案件第三人。

2017年8月4日,公司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平安银行昆明日新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口头通知,公司在上述银行的部分账户资金额度及资金被冻结。经公司核实,因本案原告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在上述银行5,550万元账户资金额度,包括冻结上述账户中的813.44万元资金。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贵州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57号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② 案件进展

截止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对诉讼。

③ 上述案件,公司已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额度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

(3)杜其星起诉公司一案

① 案件起因

2011年3月,公司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签订《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延长段、北部新城1路4个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代建中心为发包方,公司为投资建设方。2011年4月,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南充市成立南充分公司,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等4个BT项目的投资管理、工程施工、工程管理与项目移交等事宜。由于该项目有部分市政道路、桥梁和房屋等需要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公司授权南充分公司代表公司选择符合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对市政道路、桥梁、房屋范围等进行发包),并负责对发包项目的进行工程监督和施工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为便于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与杜其星签订《南充BT项目投资建设目标管理协议书》,约定杜其星作为南充分公司负责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4个BT项目的投资管理、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南充分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及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进行,并就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项目投资计划、财务管理等上报总公司审议批准,项目资金封闭运作。公司对南充BT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该项目的净利润必须保证5%(按项目工程审计结算价款计算)。如净利润不达标,由杜其星补足,如超额完成净利润目标,超额部分作为奖金100%奖励给杜其星。同时约定杜其星缴纳2,000.00万元作为目标考核管理风险保证金,按12%的年利率计息,并约定公司无故(杜其星违规违法除外)解除杜其星分公司负责人职务,除全额退还杜其星风险保证金,结清已做工程价款外,还应赔偿杜其星4,000.00万元的违约金。截至目前,公司南充4个BT项目已按照业主方要求进行了投资及工程实施,公司已向代建中心报送了除东湖公园项目外的工程结算资料。

2016年11月28日,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及公司之南充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要求支付工程款约为10,40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此案的一审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华盛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有重大疑点,存在杜其星与华盛公司涉嫌以虚假诉讼方式非法获取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基于杜其星违反公司规定、涉嫌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利益、严明公司纪律,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解除了杜其星南充分公司负责人职务,责令其向公司移交南充分公司全部工作和资料(包括南充分公司财务凭证、工程资料等),但杜其星不予配合公司工作,至今未向公司移交。公司以杜其星涉嫌职务侵占等向公安机构报案,目前正在侦查过程中。公司认为,杜其星已违反《南充BT项目投资建设目标管理协议书》约定,涉嫌违法,公司解除杜其星南充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具有充分依据。杜其星于2017年7月1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杜其星称,公司已向代建中心报送了工程结算资料,《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代建中心委托审计结算时限已届满,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全部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的条件早已成就,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代建中心结算,拒绝采用诉讼主张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杜其星认为,2017年4月18日,公司解除其南充分公司经理职务,责令其向公司移交南充分公司全部工作和资料(含管理、财务、工程等资料),实质是通过收回杜其星对南充BT项目的管理权限,侵占杜其星在4个BT项目中的财产权益。故杜其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153,000,000元;赔偿违约金40,000,000元;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② 案件进展

公司认为杜其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已委托律师准备案件材料积极应对诉讼。2017年10月底,公司接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及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对此进行了公告。该案已于2017年11月14日、11月29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2018年1月25日,双方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因双方和解方案分歧过大,不能达成一致,未达成调解。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③ 上述案件,公司已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7-061)。

(4)六盘水北大教育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原告”)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反诉被告)提起反诉一案。

① 案件起因

为维护自身利益,公司于2017年9月提起了对六盘水北大教育投有限公司、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毅、邬传学、重庆六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静、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四川长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2017年9月,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黔民初112号)等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11月7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上述案件被告之一六盘水北大教育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原告”)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反诉被告)提起反诉。反诉原告表示其与公司、四川省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工程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三/天计算。同时约定了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项目房屋建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亿元的工程进度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移交手续后6月内付到结算价款的95%(含1亿元工程进度款),该合同还约定了建设工程的其他事项。该合同签订后并经工程主管机关——水城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站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备案。合同履行中,反诉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导致时至今日工程均未竣工验收,并谈不上验收合格并交付反诉原告,给反诉原告的招生和学校声誉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影响。同时,反诉被告作为该工程项目的总包方,与四川省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相关分包合同,由于支付资金没有按时到位,导致民工多次上访、闹事,也导致官司不断,工程无法顺利竣工。据此,反诉原告因公司起诉其支付工程款的案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反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严格履行与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包合同,尽快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工程交付给反诉原告;请求判令反诉原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按工程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三/天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截至到2017年9月25日止暂计18,900.00万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② 案件进展

公司认为,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对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工程累计确认产值为22,285.38万元;公司实施的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工程已部分交付给业主方使用,业主方已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开学。根据公司2015年8月31日与反诉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截止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正在积极应对诉讼。

③ 上述案件,公司已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53)、《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64)。

2.公司对上述诉讼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依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之规定:当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以上4起重大诉讼案件是否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如承担该义务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按企业准则的规定,暂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末对相关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因事项重大且不确定性,年报审计会计事务所最终出具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提醒财务报告使用者关注。

3.会计师意见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公司管理层对相关诉讼案件的判断以及聘请的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审计报告日,由于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其星、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对公司提出的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形成最终判决,其结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义务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末对相关诉讼案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于上述诉讼案件已进行详细披露。

三、请详细说明你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更正前的会计处理,更正的具体原因以及更正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等,以及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1.更正前的会计处理

2016年12月13日,公司与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项目融资代建协议》(详见公告编号:2016-082)。合同约定: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楚雄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融资代建方式对火车北站站前广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站前大道、上跨杭瑞高速公路跨前桥工程等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经协商,选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对该项目实施融资代建。公司全面负责该项目所有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顺利推进;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负责办理基本建设程序手续,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筹集资金按时支付该项目建设相关款项;按照协议约定移交项目,并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等,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提供建造服务。对于公司投资的项目工程款,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年内付清(7年等额还款),利息(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结束为止。在工程初验完成后三十日内以施工合同价为依据支付公司第一笔工程款及相应资金利息。利息自单个项目完成初验之日起开始计算,作为公司项目投资建设的回报。

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按该项目施工方累计完成产值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对2017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相关科目会计如下:

借:存货——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借:营业成本——工程结算成本

存货——工程毛利

贷:营业收入——工程结算收入

借:存货——工程施工——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借:销售费用——后续管护费

贷:预计负债—— 后续管护费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红字)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后续管护费

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处理方式

公司按照以上方式对该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在2017年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年三季度报告中体现。在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经公司研究,认为:由于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工程以招标方式发包给其他方,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为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现就该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对2017年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的相关科目调整如下:

借:营业收入——工程结算收入

贷:存货——工程毛利

营业成本——工程结算成本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存货——工程施工——增值税

借:预计负债——后续管护费

贷:销售费用——后续管护费

借:其他非流动资产——融资代建项目-楚雄项目

应付账款

贷:存货——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后续管护费(红字)

更正后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2008年8月7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11]9号 2011年1月4日)等有关规定。

3.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会计师意见

2016年12月13日,公司与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项目融资代建协议》,对火车北站站前广场及附属设施、站前大道、上垮杭瑞高速公路跨线桥工程等项目(以下简称“楚雄项目”)以融资代建形式进行投资建设,公司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对该项目组织实施,负责筹集资金按时支付项目建设款项等,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单个项目完成初验之日起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给公司利息,作为项目投资建设回报。公司分别于2017年第1、2、3季度对楚雄项目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并于2017年第4季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从合同主要条款及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看,公司并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施工业务以招投标的形式全部发包给其他方,公司主要负责筹集资金并收取项目投资建设回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规定,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楚雄项目2017年第1、2、3季度确认的建造服务收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借款本息的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委贷手续费由公司按照委贷资金的0.1%。支付给云投集团后,再由云投集团支付给委托银行。云投集团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