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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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配套细则将陆续发布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一是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二是发行主体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三是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四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五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CDR办法》既是我国资本市场服务新经济的具体举措,也是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升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的客观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期间曾公开表示,经过中英双方的共同努力,沪伦通的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将争取在2018年年内开通沪伦通。

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沪伦通项目初期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CDR办法》对CDR发行上市、存托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安排,也有利于为沪伦通项目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