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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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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公告

2018-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及裁定价值约为:218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取了相关诉讼及民事裁定文件,现将公司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冯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案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民初97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颜静刚(被告四)、梁秀红(被告五)、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七)、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

2、诉讼起因

原告与被告各方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于2017年7月3日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亿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亿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作为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从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4,1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案涉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条、第(2)条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鞠某琼、陈某磬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鞠某琼、陈某磬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颜静刚(被告七)、梁秀红(被告八)

2、诉讼起因

原告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向指定账户累计发放了相应借款2000万元,2017年5月8日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据》,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按照24%的年化利率、以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80万元(暂计至2018年3月15日)。

(3)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43.1万元。

(4)判决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张某琴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09民初471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琴

被告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3: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4:吕彦东、被告5:颜静刚、被告6:梁秀红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 同日,原告按约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

(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计算标准,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止为人民币14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为人民币:3140万元 】

(3)判令被告2、3、4、5、6为被告1对原告的上述第(1)、(2)项全部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四)关于邵某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受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3财保14号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邵某雄

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

2、基本情况

申请人邵某雄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3、裁定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从未审议过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公司未来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渝民初97号等材料;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等材料;

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09民初4719号等材料;

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7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