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华弘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弘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弘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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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18年5月8日,本基金已连续57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据此,若《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基金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
2、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客服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为了向投资者更好地提供服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5月10日起,调整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方案
自2018年5月10日起,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206018)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由10元调整为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本调整方案所涉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二、业务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p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风险提示: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单笔最低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
余额限制的公告
为了向投资者更好地提供服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5月9日起,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单笔最低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余额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方案
1、自2018年5月9日起,下述适用基金的单笔最低转换份额限制调整为2份,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单笔最低转换份额高于2份,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自2018年5月9日起,投资者赎回下述适用基金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限制调整为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账户最低余额限制高于0.01份,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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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整方案所涉及的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将在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二、业务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p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风险提示: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5日下发的[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5月20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8年05月08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以下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以下停牌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停牌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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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5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