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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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201,024,72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3524%。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99,882,92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21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41,8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0,0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6%;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0,0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6%;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0,0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6%;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00,0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6%;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00,0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6%;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00,0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6%;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0,0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6%;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孙剑非、张新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勇 樊俊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经审核验证,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充华塑破产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破产事宜概述

2016年12月5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议案》,同意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华塑”)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6年12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川13破1-1号决定书: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曹爱武为负责人。

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后的一周内,南充华塑依法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财务移交和资产移交,同步移交了全部法人凭证。在南充华塑向破产管理人移交上述财产资料以后,公司已失去对南充华塑的控制权,南充华塑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破产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核对,法院裁定并确认南充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等46户债权人的50笔债权。

上述案情,详细情况及进展请见2016年12月31日、2018年3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6-088号公告、2018-025号公告和定期报告。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寄来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破1-3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表决通过该草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应收南充建材(合并范围)款项金额为9,546.1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8,932.58万元。债权收回尚具有不确定性,尚无法确认该事项对本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南充华塑破产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破1-3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