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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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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09证券简称:中源家居公告编号:2018-023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公司六楼信息化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曹勇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其中独立董事俞竣华先生、李文贵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奚银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17年度财务决算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除议案7外,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除议案7外,其余议案均审议通过;

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7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曹勇、张芸、朱黄强、安吉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安吉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议案7未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声、傅肖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中源家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0609号

致: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傅肖宁律师参加中源家居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源家居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源家居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源家居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源家居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源家居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财务决算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4点00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公司六楼信息化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8人,共计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60,617,700股,占中源家居股本总额的75.772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3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17,7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72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7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0,003,600股,占中源家居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75.0045%。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14,100股,占中源家居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0.7676%。

本所律师认为,中源家居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2017年度财务决算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未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除议案七外,其他六个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源家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张 声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