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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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8-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1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75号),函件全文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 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情况

1.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多项财务指标出现下滑。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49 亿元,同比下降13.36%;归母净利润607.4万元,同比下降94.83%;扣非后净利润310.43万元,同比下降 97.4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691.12 万元,同比下降81.72%;毛利率13.24%,同比减少13.97个百分点。公司解释为 2017 年原材料及辅料价格普遍增长、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价格压低以及国内风电整体装机量下降所致。请公司:(1)按照主要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对应的原材料类型、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2)以图表等形式列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3)结合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轮毂、底座等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可比同行业公司的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公司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经营现金流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及应对措施;(5)补充披露公司针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对措施,主要产品的调价机制,是否能够覆盖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年报显示,公司1-4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28亿元、3.43亿元、3.55亿元、3.23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17亿元、0.16亿元、-0.12亿元、-0.15 亿元,而各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44 亿元、0.57亿元、-0.48亿元、0.14亿元。请公司结合所属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情况、主要采购及销售政策等情况,分析说明营业收入、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3.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共9.79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 77.32%,请补充披露:(1)公司与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其他关联关系,未来项目承接是否具备可持续性;(2)公司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依赖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和相关应对措施。

4.年报显示,公司2017年实现国外营业收入6.47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47.96%,毛利率20.08%,同比下降11.96个百分点,显著高于国内6.52%的毛利率。请公司补充披露国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主要产品类型以及毛利率高于国内的原因。

二、 财务信息

5.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存在763.64万元同“ 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以及638.95万元同“江阴市云亭街道财政所”的往来款,占比较大且账龄多在 3年以上,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往来款形成的原因;(2)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

6.年报显示,公司吉鑫铸工三车间和吉鑫精工、磨具车间等房产其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此外,根据公司2013年度-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上述房产产权证书长期处于办理过程中,且账面价值逐年递增。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房产的取得时间,产权证书长期未办妥的具体原因,以及目前办理的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2)上述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等相关风险。

7.年报显示,公司2017年“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81亿元,同比增长201.72%。请公司补充披露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名称、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与公司经营情况的匹配度。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8.年报显示,公司2017 年“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84 亿元,去年同期1.69亿元,同比增长8.88%,而报告期内公司职工人数从2016年末的1079人下降为892人,请:(1)补充披露本期薪酬变化较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具体情况;(2)结合薪酬政策、业绩情况、员工构成等,补充说明员工减少的情况下,职工薪酬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 信息披露

9.年报显示,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新增“抵债房屋”项目1033.27 万元,请补充披露上述抵债房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抵债房屋的基本情况、获得时间、对应债务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等。

10.年报显示,公司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中罚款本期发生额为50.85万元, 请补充披露罚款发生的原因、时间等情况,并结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说明是否就此履行了必要的披露义务。

11.请公司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 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8年5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7日之前, 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