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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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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18-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8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翁中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60%。

独立董事崔皓丹先生、左德起先生对本议案弃权,理由为:2017年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在印章管理、资金往来、定期存款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管理层的自查自纠工作正在进行中,其责任认定工作尚未完成。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60%。

截至2018年5月8日,公司经历了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民间借贷诉讼、内控机制失效、审计师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意见等事项,这些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定性和定量的影响目前都难以确定。因此,如果暂时不考虑上述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7年度 “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

公司总资产7,877,559,180.8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34%;营业收入5,111,627,446.9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7.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7,524,468.1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4.24%;基本每股收益0.82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95.24%。

非独立董事翁中华先生、杨建兴先生、宋国尧先生对本议案投同意票,基于如下前提条件:本人不能够保证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其他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事项。

独立董事崔皓丹先生、左德起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截至2018年5月8日,本议案提及四项重大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未来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结果不能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60%。

截至2018年5月8日,公司经历了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民间借贷诉讼、内控机制失效、审计师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意见等事项,这些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定性和定量的影响目前都难以确定。因此,如果暂时不考虑上述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7年度 “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

公司总资产7,877,559,180.8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34%;营业收入5,111,627,446.9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7.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7,524,468.1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4.24%;基本每股收益0.82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95.24%。

2017年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41,294,214.89元,按公司2017年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4,129,421.4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报告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总额为729,032,659.61 元。

鉴于对投资者持续的回报及《公司章程》的分红政策,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总股本398,154,6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3,981,546.58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结转入下一年度。

非独立董事翁中华先生、杨建兴先生、宋国尧先生对本议案投同意票,基于如下前提条件:本人不能够保证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其他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事项。

独立董事崔皓丹先生、左德起先生对本议案弃权,理由为:截至2018年5月8日,本议案提及四项重大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未来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结果不能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基于上述原因,我们无法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通过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下午14: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8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8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30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15:00至2018年5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23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3、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4、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的提案》

6、审议《关于选举陈晓龙先生为公司监事的提案》

上述提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10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6将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监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提案5、提案6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

4、登记时间:2018年5月28日8:30-11:30,13:30-17:0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

5、登记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6、会务联系人:赖建清;联系电话:0572-3961786;联系传真:0572-2833555;电子邮箱:bs@unifull.com;

7、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8、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427”,投票简称为“尤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5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持股的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及期限:

附件3: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8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个人)持有“*ST尤夫”(股票代码:002427)股票 股,现登记参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2018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8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单位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技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1、 颜静刚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4号),本人颜静刚就尤夫股份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立案调查事宜,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人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导致:(1)尤夫股份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或(2)尤夫股份本身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督部门立案调查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人均会在尤夫股份承担责任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尤夫股份予以全额赔偿”。

2、上海中技集团就尤夫股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鉴于颜静刚先生已经作出承诺:“如因本人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导致:(1)尤夫股份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或(2)尤夫股份本身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督部门立案调查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人均会在尤夫股份承担责任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尤夫股份予以全额赔偿”。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进一步承诺:对颜静刚先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颜静刚先生未在前述期间内向尤夫股份足额赔偿,本公司将在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尤夫股份予以全额赔偿。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