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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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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04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5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5月9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现场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朱晓鸥、金立文、肖世练、欧贤华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提议,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宋美玉近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向原激励对象宋美玉授予部分首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000股,授予价格为30.26元/股。由于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2,584,3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由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此次拟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后总数为7,385股,回购价格为12.113元/股。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宋美玉持有的7,385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113元/股。

关联董事方天亮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关联董事方天亮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刘琳琳等 7 名合计持有的 68,93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113元/股。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另一名激励对象宋美玉近日亦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385股,回购价格12.113元/股。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上述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由202,584,346股变更为202,508,031股,注册资本由202,584,346.00元变更为202,508,031.00元。

为及时反映公司的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拟根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8年5月)》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2月3日、2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年度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2018年5月4日,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泰”)就其95.0987%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根据上海科泰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为上海科泰在银行的综合授信申请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年度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法律文件确定。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齐勇先生根据上海科泰的具体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签署与银行的相关融资、担保合同。前述担保额度及授权期限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综上,公司预计2018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

经审查,董事会认为:

1、本次公司拟新增为上海科泰提供担保,系根据上海科泰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支持上海科泰更好地发展生产经营;

2、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因此公司未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

3、基于上述评估与判断,董事会同意在原预计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基础上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泰提供担保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51)。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04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3日以专人送达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

2、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时间:2018 年5月9日;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方式:现场。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召集和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宋美玉,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385股,回购价格为12.113元/股。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14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47名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014,683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5月4日,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泰”)就其95.0987%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根据上海科泰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为上海科泰在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年度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法律文件确定。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齐勇先生根据上海科泰的具体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签署与银行的相关融资、担保合同。前述担保额度及授权期限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上述在原预计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基础上,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泰提供担保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048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5月9日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年11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确定依据

(一)回购数量及价格

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宋美玉1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385股,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1.1309%,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36%;回购价格12.113元/股。

(二)回购数量、价格的确定依据

公司2017年4月25日向原激励对象宋美玉授予部分首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000股,授予价格为30.26元/股。由于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2,584,3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由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3,000股×(1+1.4617745)≈7,385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派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30.26元-0.2923549元=29.967645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1+n)=29.9676451元÷(1+1.4617745)≈12.17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73元-0.060000元≈12.11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85股,回购价格为12.113元/股,回购资金总额89,454.51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刘琳琳等7名合计持有68,930股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的基础上,考虑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宋美玉1名持有的7,385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2,515,416股减少至202,508,031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述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影响。以上数据均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得,最终以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后下发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宋美玉,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385股,回购价格为12.113元/股。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宋美玉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385股,回购价格为12.113元/股。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除本次回购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办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注销登记部分限制性股票等手续外,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04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5月9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年11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4月25日为授予日,授予155名激励对象2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5月18日。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14.617745股。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2,584,3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由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的规定:“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即Q=Q0×(1+n)=2,092,000*(1+1.4617745)≈5,150,032股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92,000股调整为5,150,032股。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刘琳琳等7名合计持有的68,93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113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目前回购注销工作尚未实施完毕。

2018年5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宋美玉持有的7,385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113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目前回购注销工作尚未实施完毕。

综上所述,目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象为1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73,717股。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5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18年5月18日上市流通。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2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14,683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009%。具体如下:

注1: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方天亮先生、副总经理陈川先生、王铁旺先生、陈涛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转增后)344,648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377,354股的合计数。

注2:上述表格中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是单个激励对象所获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乘以本次解除限售比例(20%),以舍尾方式进行加总所得,故存在因舍尾造成的股数差异。

注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其买卖股票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147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14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47名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014,683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须由公司按照《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外,其他激励对象根据《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已经满足本次解锁所需的所有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050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3日、2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年度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

2018年5月4日,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泰”)就其95.0987%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根据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泰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为上海科泰在银行的综合授信申请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年度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法律文件确定。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齐勇先生根据上海科泰的具体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签署与银行的相关融资、担保合同。前述担保额度及授权期限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综上,公司预计2018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1日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258弄15号

3、法定代表人:王巨龙

4、注册资本:3,788.00万元

5、公司持股比例:100%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905099R

7、经营范围:粮食、肉食品、水产品等食品的保鲜、贮藏、运输的专用新技术、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汽车电子装置(车辆温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地铁、城市轻轨车辆温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销售公司自产产品,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8、经营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8,737.33万元,负债总额11,504.39万元,净资产7,232.94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14,036.93万元,利润总额-298.16万元,净利润-219.36万元(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新增担保为公司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泰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拟新增为上海科泰提供担保,系根据上海科泰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支持上海科泰更好地发展生产经营;

2、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因此公司未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

3、基于上述评估与判断,董事会同意在原预计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基础上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泰提供担保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2018年5月4日,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泰”)就其95.0987%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根据上海科泰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为上海科泰在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担保有利于上海科泰的正常经营,提高其融资能力。由于上海科泰经营良好,财务管理稳健,预计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在原预计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基础上,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泰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就上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齐勇先生根据上海科泰的具体资金需求审核并签署与银行的相关融资、担保合同。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无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其他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披露本公告相关的担保事项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05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8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情形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

7、 出(列)席会议对象

(1) 截至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2、议案披露情况

议案1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或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043)等相关公告。

议案2-4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或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关于公司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等相关公告。

3、特别决议提示

以上第1-4项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单独计票提示

以上第1、2、4项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5、涉及关联事项提示

以上第1-2项议案在审议时,该议案关联股东方天亮先生、陈涛先生、王铁旺先生、陈川先生及其他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回避表决。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 登记时间:2018年5月24日至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董事会办公室。

4、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6、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须在2018年5月2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7、 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六、其他事项

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请参加会议的股东提前半小时入场。

2、 联系人:欧贤华

3、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会议室,邮政编码:518110

4、 联系电话:0755-66823167

5、 传真号码:0755-66823197

6、 邮箱:IR@envicool.com

一、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日期:2018年月日

附注:

1. 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委托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本人签字。

附件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注:

1、 请用正楷字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 持股数量请填写截至2018年5月17日15:00交易结束时的持股数。

3、 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18年5月2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 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37 投票简称:英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5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5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 2018年5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