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8-022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全体董事会成员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杨丽华女士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4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10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952%。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26,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754%。
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32,06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746%。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陈阳、何苗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0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8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0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8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0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8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0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8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0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8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0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8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0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8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尼玛次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2,0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8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陈阳、何苗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高争民爆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合计132,10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股的71.795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2,06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184,000,000股的71.774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26,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10.7753%。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19,788,873股;通过网络投票4人,代表股份37,8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
其中,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特别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成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8项,表决结果如下:
■
根据表决情况,8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
陈阳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隽 何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