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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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8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6,169,0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8,084,502元,转增70,850,70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07,019,706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以下5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自行发放:

1、 Kings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

2、 厦门懋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

4、 张初全;

5、 蔡学彦。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于公司股票发行溢价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07,019,706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91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7795188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29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40,000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由于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同时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资金(其中: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亿元),按资金的性质分别购买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详见2018年4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2018-022号公告《关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三、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为公司开户银行,划定银行区域所在地为厦门市,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四、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理财期限:不超过一年;预计收益(参考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存在履约担保、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费率或金额,属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投资。

2、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购买标的为41天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华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本金余额为8.5亿元,其中闲置募集资金2.9亿元,闲置自有资金5.6亿元。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