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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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后续进展的公告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8-025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后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法院执行阶段。

●公司为诉讼案件第三人,诉讼案件原告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诉讼案件被告为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置业)。

●涉案金额:4363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2018年4月,新宇置业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已受理。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15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新宇置业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 20.004%/年。新宇置业为本次借款提供了抵质押物,相关单位、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新宇置业归还了部分本金、息费。自2015年2月20日起,新宇置业未支付委托贷款息费,构成违约。

2015年6月16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宇置业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4731.90万元;要求对抵、质押物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保证人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2015-019、2015-024号临时公告)

2017年6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司胜诉,判新宇置业归还借款本金4363万元,并支付利息。对被告新宇置业“新宇宏腾生活广场”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蒋秋生、蓝勇所持有的新宇置业600万元、400万元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2017-028号临时公告)

2017年12月8日,该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二、案件被告新宇置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

2018年5月1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通知书,法院根据新宇置业的申请于2018年4月16日裁定受理新宇置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19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为新宇置业管理人。法院通知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25日前,向新宇置业管理人申报债权。法院定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新宇置业委托贷款业务债权情况如下:

1、债权金额:4363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2、抵押物:新宇置业位于金华330国道以南华龙南街以西“新宇宏腾生活广场”的在建工程,公司对其中22821.57平米建筑面积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已办理第一顺位登记,办理完成他项权证。

3、质押物:蒋秋生持有的新宇置业600万元股权,占新宇置业60%股份;蓝勇持有的新宇置业400万元股权,占新宇置业40%股份。上述质押物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4、连带责任保证人: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王伟新、蒋雯晔、朱贞贞。

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群建,主要经营未经加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百货、服装、五金家电的批发兼零售。蒋雯晔、朱贞贞为其实际控制人。

金华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伟新,主要经营建材市场经营管理;陶瓷、洁具、板材批发及零售。王伟新为其实际控制人。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新宇置业的破产清算不影响公司对“新宇宏腾生活广场”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但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抵押物处置时间或有所延长、变现金额也难以确定。

新宇置业进入破产清算,已经资不抵债,蒋秋生、蓝勇所持有的新宇置业600万元、400万元的质押股权价值和保障度已明显下降。

若抵押物处置后,无法收回全部款项,则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抵押物之外的破产财产,实际可收到的分配执行款存在不确定性。

上诉不确定性将对公司当期经营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将尽快申报债权登记,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将视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