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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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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9版)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预测净利润数,目前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根据预评估结果,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正拓能源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800万元、9,160万元和12,335万元,最终评估结果和利润承诺数由双方在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三)利润补偿的确定和实施

1、实际净利润差异的审核确定

标的公司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或期末结束时,由上市公司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审核,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上述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与标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审计确认的净利润数可能存在差异,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项下以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作为确定业绩承诺方是否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的依据。

计算正拓能源每年承诺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对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000吨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使用的配套募集资金,自年产5000吨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之日起,按业绩补偿当年年末(即12月31日)同期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成本,并在计算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时予以单独扣除。

2、补偿比例

业绩承诺方按照各自在出售正拓能源股权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占业绩承诺方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的比例分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

3、补偿数额的计算

在上述《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30日内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4、利润补偿的实施

业绩承诺方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交易作价÷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

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实施缩股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缩股比例);

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由业绩承诺方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格。

(四)减值测试及实施

1、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业绩承诺方承诺,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内业绩承诺方就正拓能源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业绩承诺方仍应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2、减值补偿的实施

经减值测试,业绩承诺方需进行减值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方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业绩承诺方就正拓能源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上述股份补偿不足时,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现金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与标的资产未达到承诺利润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保持一致。

(五)应收账款及业绩奖励的特别约定

1、业绩承诺方关于正拓能源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和承诺

(1)标的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应收账款(扣除坏账计提金额)应在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收回100%以上。如果逾期未能收回,则补偿义务人应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标的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日内,按照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实际已收回本条款所述的应收账款与本条款所述的应收账款总额的差额承担坏账损失补偿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标的公司(补偿义务人各自按照原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占补偿义务人合计股权比例承担)。

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账款被收回,则按照应收账款(经审计)的收回情况,标的公司将等额补偿款返还给补偿义务人;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账款(经审计)未被收回,则补偿义务人上述补偿款项不再返还,标的公司依法对上述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逾期的应收账款未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收回的,补偿义务人在上述未返还的补偿款项范围内享有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标的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应收账款(扣除坏账计提金额)应在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收回100%以上。如果逾期未能收回,则补偿义务人应在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日内,按照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实际已收回本条款所述的应收账款与本条款所述的应收账款总额的差额承担坏账损失补偿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标的公司(补偿义务人各自按照原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占补偿义务人合计股权比例承担)。

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账款被收回,则按照应收账款(经审计)的收回情况,标的公司将等额补偿款返还给补偿义务人;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账款(经审计)未被收回,则补偿义务人上述补偿款项不再返还,标的公司依法对上述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逾期的应收账款未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收回的,补偿义务人在上述未返还的补偿款项范围内享有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3)标的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应收账款(扣除坏账计提金额)应在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收回100%以上。如果逾期未能收回,则补偿义务人应在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日内,按照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实际已收回本条款所述的应收账款与本条款所述的应收账款总额的差额承担坏账损失补偿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标的公司(补偿义务人各自按照原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占补偿义务人合计股权比例承担)。

如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账款被收回,则按照应收账款(经审计)的收回情况,标的公司将等额补偿款返还给补偿义务人;如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账款(经审计)未被收回,则补偿义务人上述补偿款项不再返还,标的公司依法对上述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逾期的应收账款未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收回的,补偿义务人在上述未返还的补偿款项范围内享有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4)标的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应收账款(扣除坏账计提金额)应在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收回100%以上。如果逾期未能收回,则补偿义务人应在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日内,按照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实际已收回本条款所述的应收账款与本条款所述的应收账款总额的差额承担坏账损失补偿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标的公司(补偿义务人按照原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

如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账款被收回,则按照应收账款(经审计)的收回情况,标的公司将等额补偿款返还给补偿义务人;如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账款(经审计)未被收回,则补偿义务人上述补偿款项不再返还,标的公司依法对上述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逾期的应收账款未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的,补偿义务人在上述未返还的补偿款项范围内享有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业绩奖励

标的公司三年累计的业绩额承诺实现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需对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管理团队进行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的计算公式为:业绩奖励=(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40%。

相关奖励应在第3年业绩承诺期结束、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报告出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实施并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由标的公司与派思股份在实施时协商确定。

各方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前述奖励数额应不超过业绩承诺方交易对价额的20%。

五、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安排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具体安排如下:

1、业绩承诺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肖少贤、陈锡武、黄雨生、吴壮雄、严学锋为业绩承诺方。

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届满后分批解锁,第一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二次解锁自业绩补偿期第二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后,解锁比例为30%,第三次解锁自业绩补偿期第三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后,解锁比例为40%。同时承诺,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业绩承诺方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业绩承诺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业绩承诺方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向业绩承诺方回购股份的除外。

2、非业绩承诺方

若在本次股份发行上市时,非业绩承诺方持有标的公司的权益未满12个月,则其以该等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若在本次股份发行上市时,非业绩承诺方持有标的公司的权益已满12个月,则其以该等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股份同样遵守上述限售期承诺。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上述承诺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参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

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及未经审计的标的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标的公司资产总额的孰高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标的公司资产净额的孰高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派思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78,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2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谢冰持有派思投资46.88%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按照标的资产暂定交易作价、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价格初步测算,派思投资持有上市公司39.93%的股权,派思投资的控股股东地位及谢冰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改变。

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八、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肖少贤发行24,131,580股,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额比例为5.40%,超过5%。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交易对方肖少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九、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403,302,277股,派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78,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6%,为公司控股股东。谢冰持有派思投资46.88%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标的资产的暂定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价格,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合计43,678,157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46,980,434股(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派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78,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谢冰,因此本次交易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作为燃气输配和燃气应用领域(以天然气发电为主)的成套设备供应商,围绕天然气应用领域,逐渐向分布式能源、城镇燃气、LNG液化等领域拓展新业务,经过业务拓展和整合,公司已经形成燃气装备业务、燃气运营业务和分布式能源综合服务业务三大业务板块。燃气装备制造业务主要包括燃气输配和燃气应用领域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是为天然气输配提供压力调节系统和天然气发电提供预处理系统。燃气运营业务主要包括投建并运营LNG工厂以及城镇燃气运营等,2016年新设控股子公司鄂尔多斯派思专门开展天然气液化工厂项目;2017年11月,通过完成对雅安华燃、伊川华燃和方城华燃100%股权的收购,布局城镇燃气运营业务,为公司的收入增长提供进一步可靠保障。分布式能源综合服务业务方面,2015年新设全资子公司派思新能源专门从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运营项目,目前已投入运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正拓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在现有天然气产业链基础上将新增锂电池负极材料业务,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布局。同时,通过本次交易,正拓能源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规范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且正拓能源可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增强研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借助上市公司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提高其知名度。正拓能源的快速发展,将直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随着业务多元化的展开加强上市公司抵抗单一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为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更为稳定、可靠的业绩保证。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以及2018年1-3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9,123.51万元、56,406.94万元和16,258.1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342.57万元、5,486.30万元和915.65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规模将进一步增加,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审计结果和资产评估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公告后尽快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肖少贤将持有上市公司5.40%的股份,超过5%,根据《上市规则》,肖少贤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尚需经过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并由交易各方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作价,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正拓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肖少贤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5%的股份,构成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根据《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规则》的规定,肖少贤之兄弟肖文杰控制的赛骄阳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报告期内赛骄阳从正拓能源采购负极材料用于生产锂电池,标的公司已按照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若后续赛骄阳继续向标的公司采购负极材料,将会形成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若发生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做到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实际控制人谢冰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决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负责赔偿上市公司的一切损失。

本公司/本人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所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3)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交易对方肖少贤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实无法避免或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交易条件,并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本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实际控制人谢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公司/本人未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本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在今后的业务中,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如有)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即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均不会以任何形式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该经济实体、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如认定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在认定是否与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本人承诺按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本人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所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未按期归还,上市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分红直至相关收益移交给上市公司;(3)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交易对方肖少贤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目前或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上市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有在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上市公司。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如上市公司因变更经营范围导致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本人将采取并确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停止经营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转移给上市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本人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影响力,将与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协助第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实施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8年5月11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标的公司决策过程

2018年4月25日,正拓能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2018年5月11日,正拓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交易对方决策过程

除自然人交易对方外,本次交易的方案已经全部交易对方的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十一、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十二、本公司股票停牌前股价无异常波动的说明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股票于2018年2月5日起开始停牌。本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连续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的区间为 2018年 1月8日至2018年2月2日,该区间内本公司股票、证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上证综指(000001.SH)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注: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派思股份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指数对应证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数据来源:Wind 资讯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板块影响,即剔除上证综指(000001.SH)、证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的波动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分别为-6.48%和5.38%,上市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综上,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十三、相关方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Energas Ltd.已出具说明,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姚健华、吕文哲、张风华、李启明等四人存在减持计划,并出具如下说明:根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承诺人于2016年5月10日登记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30%将于2018年5月解除限售。因个人资金需求,本承诺人计划将于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减持。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实施股票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具体如下:

除姚健华、吕文哲、张风华、李启明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Energas Ltd.,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如下说明:

本公司/本人确认,在本次重组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减持派思股份的股份减持计划。若违反上述确认,由此给派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向派思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及时、准确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本次交易对股价造成波动,交易各方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时向上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由交易双方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以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预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标的将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并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将再次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将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中,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四)本次重组期间损益的归属

本次重组期间损益归属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四、本次交易相关合同主要内容(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

(五)本次交易股份锁定期限承诺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承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四、本次交易相关合同主要内容(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重组利润补偿安排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四、本次交易相关合同主要内容(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

(七)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八)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遵循独立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继续规范运作。

十五、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

本预案已经2018年5月11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预评估数据等尚需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请投资者审慎使用。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十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资格

本公司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资格。

十七、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因筹划本次交易相关重大事项,本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5日起停牌。上市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预案并公告、且完成上交所相关问询函回复后,向上交所申请复牌。复牌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停复牌事宜。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等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以及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存在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各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剔除同期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有关本次停牌的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波动未超过20%。上市公司组织相关主体进行的自查中未发现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也未接到相关主体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通知。如在未来的重组工作进程中出现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及上交所颁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可能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暂停或终止。

(三)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且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56,9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标的资产建设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交易税费。受证券市场变化或监管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存在未能实施或募集不足的风险。如本次配套资金募集不足或未能实施完成,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将可能对本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产生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益未达预期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基础上的,并且标的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财务测算,综合评价了项目的风险与收益,认为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投资项目预计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现有的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但是,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若市场需求和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可能会影响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投资回报,将对标的公司的盈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与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五)标的公司评估增值较大风险

在本次交易中,正拓能源100%股权的预估值为95,000.00万元,相比截至预估基准日正拓能源归属于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6,425.24万元,预估增值78,574.76万元,增值率为478.38%。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预估增值幅度较大,主要是由于标的资产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未来业绩增长能力,其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营服务等重要无形资产未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体现所致。由于评估过程的各种假设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的波动、产业政策的变化、市场竞争环境改变等情况,使得标的资产未来盈利水平达不到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前述相关因素影响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进而影响标的公司估值的风险。

(六)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上市公司对本次合并成本与评估基准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暂定交易作价为95,000.00万元,增值率为478.38%,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公司未来期间业绩状况未达预期,可能出现商誉减值风险,商誉减值将直接增加资产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进而对公司即期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七)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肖少贤、陈锡武、黄雨生、吴壮雄、严学锋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业绩补偿协议》,肖少贤、陈锡武、黄雨生、吴壮雄、严学锋承诺标的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预测净利润数。若本次重组未能在 2018年内实施完毕,则利润补偿期相应顺延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

若因市场竞争加剧、市场开拓未达预期、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正拓能源可能存在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尽管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正拓能源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规模。

(八)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正拓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上市公司经营和资源配置等角度出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的业务分工、管理团队、资金运用及管理部门等进行优化整合,以提高本次收购的绩效。但是由于标的公司的锂电池负极材料业务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在客户群体、经营模式、盈利要素和风险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若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能有效满足各项业务的发展需要,将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业务的发展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

(九)本次交易审计、评估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披露的标的资产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预估值。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工作,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鉴于以上原因,本预案披露的财务数据、预估值可能与最终的审计、评估结果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派思投资持有公司178,500,000股股份,其中已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56,185,687股,占其持股总数的87.50%,占公司总股本的38.73%,股份质押比例较高。受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环境、投资者心理因素、公司经营业绩等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波动,在极端情况下控股股东所质押的股票有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从而可能带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二、正拓能源经营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下游行业为锂离子电池行业,下游客户包括消费电子类锂电池生产商、动力锂电池生产商及储能锂电池生产商。下游行业对负极材料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其需求变化直接影响到负极材料行业未来的发展状况。如果宏观经济发展较好,经济增长较快,则锂离子电池行业需求增加,从而带动标的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加;反之,则可能导致标的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速放缓。因此,如果宏观经济出现大幅不利波动,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二)国家产业政策风险

下游锂电池行业属于国家支持的新能源行业范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扶持、鼓励、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鼓励政策,为标的公司所在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若未来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将最终会给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锂电池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参与到该行业的企业也逐渐增多,随着市场参与者的逐渐增多以及现有厂商陆续扩大产能,必然导致锂电池行业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标的公司在锂电池负极材料领域相对起步较早,形成了较强技术储备,相比众多中小负极材料生产企业,标的公司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先发优势,但不排除未来随着竞争对手技术水平及产能的提升,市场供应增加,导致产品价格的波动,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四)外协加工的风险

标的公司目前在部分生产环节采取了外协加工的生产方式,受托加工企业按照标的公司提供的工艺及技术参数进行加工。标的公司主要的外协加工工艺为石墨化,标的公司部分石墨类产品需经过石墨化工序生产环节,该工序对生产成本具有一定影响。

目前可供标的公司选择的外协加工厂家数量较多,标的公司也制定了相应的控制程序,但如果标的公司对外协加工环节管控不足,导致负极材料的加工工艺无法达到标的公司的质量标准,将影响产品的品质,从而对标的公司的行业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五)技术不能持续创新风险

负极材料是锂离子电池的关键材料之一,其性能发挥对锂离子电池的各项指标有重大影响。随着下游终端产品应用的不断升级换代,下游锂电池行业对能量密度、倍率性能、安全性能、续航时间和电池一致性等指标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对负极材料生产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研发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的公司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厂商之一,拥有一批高水平的专业研发人员和多项专利,具备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制造经验,但如果标的公司未来不能做到生产技术研发的持续创新或者技术研发效果达不到预期,将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正拓能源以天然石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销售为主,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球形石墨、焦类、沥青等,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上述原材料市场供应充足,行业竞争充分,产品价格透明度较高,供应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在短时间内出现剧烈波动,而标的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将会对标的公司盈利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3月末,标的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5,111.94万元、9,743.87万元和12,084.3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05%、35.01%和37.48%。报告期内,存货金额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主要原因系近年来锂电池行业发展迅速,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为行业内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锂电池及其上游负极材料的需求不断升温,促进了标的公司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标的公司的存货金额也随之增长。

正拓能源主要根据客户订单以及需求确定原材料采购计划,控制原材料库存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拓能源与主要客户保持顺畅的沟通,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安排采购、生产,并保持适当的安全库存。如果未来客户因市场环境恶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出现违约撤销订单,导致正拓能源原材料积压、在产品和产成品出现贬值,标的公司将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

(八)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3月末,正拓能源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0,586.51万元、14,921.08万元和16,232.20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8.10%、53.61%和50.34%。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与所处行业和正拓能源所处发展阶段有关,锂电池行业目前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正拓能源也处于高速发展期。2016年以来,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发放进度受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影响而延缓,地方补贴也同样延迟支付给下游客户,进而影响了行业整体结算周期。受行业整体结算周期延长的影响,正拓能源为了加强与客户的合作,导致报告期内部分客户的实际结算账期超过信用期,存在回款逾期的情形。尽管正拓能源已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等相应制度,防范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但随着未来正拓能源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将可能提高,不排除未来如果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因素或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较低的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43.90万元、-2,741.12万元和-539.1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产销规模的快速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存货余额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较多,另外公司所处行业内的收付款以票据结算为主,以货币资金结算较少,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不能按时结算或及时付款,将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效率,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风险。

(十)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正拓能源于2017年8月23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正拓能源在上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期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

如果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延续,则正拓能源无法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税率或将增加,将对企业盈利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十一)标的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风险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正拓能源100%的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除肖少贤分别将其持有的正拓能源1,950万股和1,200万股(合计占正拓能源38.67%的股权)质押予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为正拓能源贷款提供担保外,正拓能源全体股东持有的其余正拓能源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肖少贤持有正拓能源的上述股权仍处于质押状态。

针对上述质押情形,相关各方已协商签署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确认并同意:若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文件后配合解除质押。同时,肖少贤承诺:若本次交易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将配合解除前述质押,并保证所持有正拓能源股权能够依照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过户。

在上述相关各方有效履行《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并遵守相关承诺的情况下,上述股权质押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的实施构成障碍。若上述相关各方届时未能正常履行相关义务或承诺,则存在质押无法及时解除的风险,从而影响本次重组的实施。

(十二)配套募投项目暂未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

正拓能源已经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公司“年产5000吨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暂未取得环评批复,将会影响该项目的实施进度。

正拓能源所从事的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属于重污染、高危险行业,经营符合环保要求,并且拟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规定执行,重视并推进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工作,预计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公司股票可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其他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下转1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