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18-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0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创富”)持有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36,190,4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4%。其一致行动人唐斌持有公司股票761,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3%。其一致行动人张良森持有公司股票1,14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9%。

董事伊国勇先生、单曰新先生、王忠霞女士、刘红伟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757,000股,1,467,000股,1,247,000股,1,217,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260%,0.217%,0.184%,0.18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吉芹女士、韦天良先生、曹勇先生、范安林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037,000股,1,207,400股,645,000股,287,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153%,0.179%,0.095%,0.042%,其中韦天良、曹勇、范安林通过君创百基(齐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谷文彬之配偶张海霞持有公司股份1,4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0%;公司监事袁静之配偶郜绪武持有公司股份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6%,通过天一和(齐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复星创富及唐斌、张良森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择机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2,322,037股(其中复星创富30,417,275股,唐斌761,905股,张良森1,142,85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782%(其中复星创富4.500%,唐斌0.113%,张良森0.169%)。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复星创富及唐斌、张良森出具的《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公司10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择机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98,600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0.310%。

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限制将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如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张海霞之配偶谷文彬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韦天良、曹勇、范安林通过君创百基(齐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郜绪武之配偶袁静为公司监事,其通过天一和(齐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股东张海霞、郜绪武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本次减持股东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