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8-030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金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张辉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7人,鉴于杨挺先生辞职,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内控治理水平,经考察审核,现提名张辉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保持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均为0票。
(一)候选人简历:
张辉玉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7月生,汉族,大学本科,律师。曾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做执业律师。现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兼任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现任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具有提名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2、根据被提名人张辉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3、被提名人张辉玉先生需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
我们同意对张辉玉先生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项目建设和增加公司经营资金,公司控股股东鲁西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拟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财务资助,执行年利率不高于5%。据此测算,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最多为21亿元(其中应支付年利息最多1亿元)。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该议案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张金成先生、焦延滨先生、蔡英强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了解了此次关联交易情况,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事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提出该临时提案的资格,此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为了支持公司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和增加公司的经营资金而提供的现金财务资助。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均为0票。
三、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16年5月23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16年授信额度及办理直接融资业务的议案》,公司决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2018年1月23日,公司收到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号),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后续事宜。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债券后续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24个月,即自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原方案保持不变。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均为0票。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8-03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5月1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福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增加刘玉才先生、金同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法》的规定,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时生效。
为了保持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按照公司控股股东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建议,公司监事会对刘玉才先生、金同营先生的任职资格和个人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刘玉才先生、金同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对以上两名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均为0票。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公告编号:2018-032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8年5月12日收到公司监事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职务。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故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到公司监事会时生效,辞职后,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
同时,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管理。公司监事会对杨本华先生、董书国先生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控股股东鲁西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并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刘玉才先生、金同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后附简历),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简历:
刘玉才先生:1973年出生,党员,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曾任公司企管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效能监察部部长、企业管理处处长、经济效益促进中心副主任、化肥工业集团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至今担任化工与化肥事业集团副总经理,化肥事业部部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金同营先生:1974年出生,党员,专科学历,工程师。曾任第一化肥厂销售科科长、氮肥公司销售经理、化工产品销售公司处长、第一化肥厂厂长、氟硅盐化工集团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至今担任化工与化肥事业集团副总经理,氟硅盐事业部部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8-033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暨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22),定于2018年5月29日14:00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2018年5月1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92,248,464股,占比33.6%)的《关于向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请公司将《提名 刘玉才先生、金同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张辉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鲁西集团持有492,248,4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60%。公司董事会认为,鲁西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符合相关规定对于临时提案人资格的条件。鲁西集团本次提交临时提案的程序和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18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张辉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刘玉才先生、金同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项无变化,现将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2018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8日—2018年5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15:00至2018年5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凡在2018年5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山东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审议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6、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新增直接融资业务额度的议案;
7、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9、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0、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1、审议提名张辉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3、审议提名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3.01、审议提名刘玉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3.02、审议提名金同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2、5、8、10、11、13项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第2、10项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11,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上述议案13需要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2、披露情况:上述议案1-9详见公司2018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10-13详见公司2018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一览表
■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8年5月25日至26日(08:30-11:30,14:00-16:0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2)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4)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5)接受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雪莉、柳青
联系电话:0635-3481198
传 真:0635-3481044
邮 编:252000
2、参加会议股东及委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5、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鲁西化工2017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通知。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830 投票简称:鲁西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1)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议案1-12项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3)第13项议案为累积投票提案。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5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个人)依照以下指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单位(个人)的代表酌情决定投票。
■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2018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8-03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16年授信额度及办理直接融资业务的议案》;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控股股东提出的修改完善《关于向银行申请2016年授信额度及办理直接融资业务的议案》;2016年5月23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16年授信额度及办理直接融资业务的议案》。
公司决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号),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后续事宜。
鉴于上述决议有效期即将期限届满,为保证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继续推进,公司控股股东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经2018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拟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24个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8-035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张辉玉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鲁西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8-036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辉玉,作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张辉玉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张辉玉(签署)
日 期: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