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18-036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12,100,14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7-035、2017-053)披露了陈东恒、陈勇恒(以下简称“原告”)诉本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闽0102民初4319号)。本公司遂即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君悦别墅A8、B1两幢别墅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判令陈东恒将诉争房产工地交还本公司,并自2012年1月11日起按日0.3%。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东恒承担。事实和理由:1.《协议书》约定,诉争房产土建工程由陈东恒自行负责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本公司只负责协助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代管工程施工;2.工程至今未竣工,根据《协议书》约定,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005年和2008年的两份生效判决均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且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本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陈东恒办理环评手续,申请渣土外送审批,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等相关手续。2011年6月24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准许工程恢复施工,工程具备开工条件。陈东恒的起诉状也确认工程于2011年6月24日开工。《协议书》约定工程由陈东恒兄弟自行建设,且工期控制在200天内,即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10日。但工程至今未竣工,本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东恒按日0.3%。×620万元支付违约金。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运盛(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陈东恒办理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9号君悦别墅A8、B1别墅的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2、运盛(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陈东恒逾期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的违约金【以6200000元为本金,按日0.3%。计付,自2011年9月19日起计至运盛(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履行第1项判决义务之日止】;
3、驳回陈东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00元,由陈东恒负担45000元,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600元;反诉费40717元,由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对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意见
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上诉。同时,公司将对陈东恒拖欠本公司代建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依法另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