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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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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8-05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85号康得新行政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8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变更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045、04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钟玉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9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15:00— 5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64人,代表股份984,013,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899%。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14位股东,代表股份880,006,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5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04,006,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7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32,598,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48%。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591,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7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04,006,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73%。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且议案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第10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已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33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4%;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92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7%;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4%;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33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4%;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92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7%;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4%;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33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4%;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92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7%;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4%;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03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96%;反对19,97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0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18,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324%;反对19,977,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66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208,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2%;反对802,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6%;弃权2,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793,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1%;反对802,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53%;弃权2,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6、审议通过《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333,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0%;反对63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1%;弃权48,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919,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7%;反对631,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1%;弃权48,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

7、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298,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76%;反对6,670,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9%;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83,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361%;反对6,670,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06%;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8、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377,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4%;反对631,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962,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06%;反对631,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5%;弃权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9、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218,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2%;反对748,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803,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6%;反对748,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4%;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72%;反对94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8%;弃权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3,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72%;反对941,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8%;弃权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1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40亿元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822,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059%;反对46,19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07,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1649%;反对46,190,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8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216,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1%;反对748,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弃权48,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80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93%;反对748,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4%;弃权48,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8-05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解除质押业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函告,获悉康得集团因资产配置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登深圳公司)办理了如下业务:

一、股份解除质押业务的基本情况

注:截止2018年4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354,090.0282万股。

截至2018年5月14日,康得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85,141.4682万股,占总股本的24.05%,其中质押股份为79,733.7647万股,占康得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3.65%,占公司总股本的22.52%。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解除质押的业务证明文件;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8-05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2月23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于2018年2月26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下称:指定媒体)上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编号2018-007)、《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编号2018-014、016、018、020、022、024、026)。

由于本次并购标的规模较大,且涉及海外收购具有一定复杂性,因此公司无法于2018年5月4日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经审慎考虑,为尽快恢复股票正常交易,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于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详见2018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股票复牌的公告》(2018-043),公司复牌后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各方正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各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推进财务、法律、税务、人力、运营、市场等尽职调查事项。同时,公司也正在与交易对手方就收购价格及交易方案进行沟通谈判。

目前,各项工作均按计划顺利进行,但由于本次并购标的规模较大,且涉及海外收购具有一定复杂性,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董事会将会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重组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至少每十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4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D201601283730310288BJ-25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4月27日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并于2018年5月4日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85号康得新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14位股东,代表的股份数为880,006,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5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0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04,006,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73%。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83,33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629,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92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7%;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4%;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83,33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629,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92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7%;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4%;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83,33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629,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92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7%;反对629,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4%;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64,03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9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19,977,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2,618,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324%;反对19,977,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6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83,20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80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2,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793,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1%;反对802,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3%;弃权2,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83,333,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63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48,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919,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7%;反对63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48,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七) 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77,298,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6,670,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883,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61%;反对6,670,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6%;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八) 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83,37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631,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962,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6%;反对631,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弃权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83,21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748,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803,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6%;反对748,4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4%;弃权46,2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十)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131,65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94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653,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2%;反对94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8%;弃权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40亿元额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37,822,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5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46,19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407,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649%;反对46,190,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十二) 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983,216,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748,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48,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80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3%;反对748,4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4%;弃权48,0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不存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票未被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李奥利

经办律师: 贺媛

二○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