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了《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18年5月14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88号文注册募集的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7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15:00止(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18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15: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马丽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国投瑞银基金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3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拟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另增加自动清盘条款,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相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二: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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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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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7日成立,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拟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另增加自动清盘条款,并对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及表决。本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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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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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在定期更新时根据《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关于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14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4月20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30,519,639.85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68,221,579.0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2.27%,超过了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68,221,579.04 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5月1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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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5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订。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536号《关于准予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8年5月14日起生效。《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694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83903XW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男,一九六二年六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4
委托代理人:马丽娅,女,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10102**********2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委托马丽娅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计票过程、表决结果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中相关事宜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及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十五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十五时,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朱佳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出席了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刘梦、宋子璇对截止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十五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郭珖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30,519,639.85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68,221,579.0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2.27% ,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8,221,579.0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胡志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