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2018-045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本次会议《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授权2018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的议案》和《关于授权2018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曹立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宋波女士、胡晓云女士及职工监事赵宁先生因公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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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提供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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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2018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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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2018年内部财务支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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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2018年对外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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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2018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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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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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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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五、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为满律师、王浩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
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为满律师、王浩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2018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18-040),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网络投票自2018年5月15日至5月15日进行,其中:2018年5月15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2018年5月15日的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四)2018年5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曹立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18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为451,846,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178,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其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查核定,本所律师依赖其有效性,予以确认采纳。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与现场投票结果的汇总统计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54,025,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议案一:《关于公司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2017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2018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2018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公司2018年提供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授权公司2018年内部财务支持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授权公司2018年对外融资额度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由于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451,846,189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关联方,在议案七、十、十三表决时回避表决,由于三项议案在网络投票形式中均未获得通过,因此议案七、议案十、议案十三上述三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进行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根据统计结果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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