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41
债券代码:123065债券简称:15东方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5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24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5月25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5月29日
● 摘牌日:2018年5月29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5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东方债”,代码为“123065”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第5年存续,且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发行规模为人民币60亿元,初始发行年利率为5.6%。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5月29日
8、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本期债券自2016年起每年的5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5月29日。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行使赎回选择权,并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发行人决定行使“15东方债”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兑付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东方债”次级债券全部赎回,并已按照规定发布关于行使“15东方债”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以及三次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2018-027、028、030和033)。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29日,兑付的本金为人民币60亿元,利率为5.6%,利息为人民币3.36亿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24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5月25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5月29日
4、摘牌日:2018年5月29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东方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东方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许焱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