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18—035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16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2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将《审核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行业经营、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披露
1、2017 年公司净利润亏损 1.03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亏损 1.74亿元,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已连续十五年亏损。请公司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公司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竞争对手情况、上下游情况等,补充披露:(1)详细说明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因素及未来发展趋势;(2)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3)就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面临的重大不确定性做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2、年报披露,报告期公司与联营企业存在较多资金往来。公司应收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1642 万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 5638 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3192 万元,合计金额 1.04 亿元。应收莲花糖业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2319 万元。请补充披露:(1)分别说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发生的具体原因和业务背景;(2)尚未到期结算或回收的理由、收回安排及其风险;(3)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利益转移的情形;(4)是否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而公司未及时披露。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年报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合计6002 万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账款合计1.68 万元。其中,对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94 万元,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补充披露:(1)公司对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的业务背景;(2)计提上述坏账准备的依据和合理性;(3)上述十家单位的股权结构;(4)上述十家单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5)上述十家单位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应当披露的关系。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年报披露,按账龄分类,4 年-5 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6.18亿元,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5 年以上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0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中,对福建省福州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106万元和对项城科茂谷朊粉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1067 万元,上述款项账龄均为 5 年以上。请补充披露:(1)4 年-5 年应收账款明细情况及其业务背景;(2)4 年-5 年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其依据;(3)上年度 5.93 亿元应收账款明细情况及其业务背景;(4)5 年以上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0 元与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中存在 5 年以上应收账款二者明显不一致的原因,并说明其会计处理的谨慎性与合理性;(5)上述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而公司未予以披露。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年报披露,公司本期核销应收莲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 861万元,核销应收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货款 659 万元,两笔核销款合计 1521 万元。请补充披露:(1)公司核销应收账款的依据和标准;(2)上述事项的业务背景;(3)上述事项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理性;(4)上述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而公司未予以披露;(5)公司与莲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当披露的关系。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关于公司资金风险
年报披露, 2016 年至 2017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20 万元、-3128 万元。2015 年至 2017 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9.5%、98.6%、105.9%,流动比率分别为 0.33、0.31、0.29。
6、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对比、公司经营、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高资产负债率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2)相关负债的偿付计划或安排以及偿还负债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是否有持续提高自身偿债能力的方案,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7、年报披露,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期末终止确认金额为 0 元,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为 2.53 亿元。请补充披露,(1)公司开具未终止确认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交易背景,是否存在违反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2)该事项目前的状况及公司控制情况;(3)公司通过前述方式开出票据和贴现的枌计金额,获取资金的相关用途,及风险控制情况。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年报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为 888.79 万元,请补充披露:(1)该笔资金占用费的明细情况和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其业务背景、交易对方、相关协议安排、公司收回方式等;(2)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关系;(3)该交易事项是否合法合规;(4)该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而公司未予以披露。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年报披露,公司短期借款期初余额 3.27 亿元,期末余额 7361万元,减少的原因主要为 2016 年年报将公司 2005 年至 2006 年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城东路支行借款合计 2.50 亿元列为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而 2017 年年报将上述事项列为或有事项。目前,该笔款项的债权人为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厚)。请补充披露:(1)该笔资金会计处理方式变化是否反映借款性质发生变化,公司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是否发生变化;(2)报告期末对该笔借款会计处理的依据与合理性;债权人安徽国厚对此笔款项有何催收安排或其他安排;(3)若该笔款项被强制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4)公司与安徽国厚等其他方有无其他利益安排或其他交易安排;(5)该事项是否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而公司未予以披露。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年报披露,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 5 名的预付款合计 9247 万元,且均未到结算期。请补充披露:(1)上述预付款项均未到结算期的原因;(2)公司关于预付款项结算期的安排;(3)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资金转移的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年报披露,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合计 2.04亿元,其中,往来款项与其他 1.99 亿元;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合计 2.27 亿元,其中,往来款项及其他 1.05 亿元。请补充披露:(1)1.99 亿元往来款项与其他款项的明细情况、单位名称和形成原因;(2)1.05 亿元往来款项及其他款项的明细情况、单位名称和形成原因;(3)上述款项涉及单位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应当披露的关系。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付款合计 9.4 亿元,其中,往来款6.4 亿元。请补充披露:(1)6.4 亿元往来款的明细情况、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对方、汇款安排等;(2)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资金转移的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合计 4.63 亿元,其中,货款 2.92亿元,往来款 1.29 亿元。请补充披露:(1)2.92 亿元货款的明细情况、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对方、汇款安排等;(2)1.29 亿元往来款的明细情况、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对方、汇款安排等;(3)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资金转移的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14、年报披露,公司在建工程 2.5 万吨复合调味品生产线期末余额 584 万元,在建工程味精生产设备升级改造期末余额 6901 万元,其中,味精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工程目前进度已完成 88%。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两项在建工程的目前的现状、投资进度、建设进度及后续计划情况,并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原因:(2)部分工程接近完工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计提折旧的情形;(3)公司主营业务常年亏损仍持续投资在建工程的必要性与合
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年报披露,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预计负债金额为 2178万元,涉及诉讼中的案件有 21 件。其中,公司与河南东方粮食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 1824 万元,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 4073 万元。请补充披露:(1)上述两个诉讼案件是否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而公司未及时披露;(2)报告期内其他诉讼案件枌计涉案金额达 1000 万元是否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而公司未及时披露;(3)本年度季度预计负债的合理性与依据。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年报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未来五年到期的情况,请补充披露:(1)以往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可以在相应年份进行抵扣;(2)结合以往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情况,说明未来五年可抵扣亏损是否能够足额实现。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8 年 5 月 17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 年 5 月24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