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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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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无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限制,但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8年5月21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发起资金提供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和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率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12%)=9,988.01元

认购费用=10,000-9,988.01=11.99元

认购份额=(9,988.01+5.50)/1.00=9,993.51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93.5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2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886.92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6、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7、认购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原件(港澳台居民适用)

4)有效的境内工作证明文件,用以证明有来源于境内的合法收入(港澳台居民适用)

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适用)

6)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7)法定监护人关系证明原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b、 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 未成年人至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该账户的交易申请由其监护人办理,或由其本人在柜台办理交易申请后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才有效。

(2)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 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b、 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 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问卷调查(个人版)》

d、 完整填写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

e、 完整填写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f、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g、 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个人投资者,如未成年客户,代理人身份证也须提供);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

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认购基金时,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与其他申请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直销柜台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手续后于当日将申请上传到注册登记中心。如果认购资金未在当日17:00前到账,当日申请自动取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柜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算。

(4)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c、《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公章);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加盖公章);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加盖公章);

h、《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i、《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签章(消极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j、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k、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l、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m、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n、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o、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证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产品合同首尾页、三方盖章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托管协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d、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b、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1年末的净资产证明及金融资产资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17:00前)到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账的,投资者必须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认购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17:00)前收到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90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xyamc.com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予以更新相关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6.18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予以更新相关信息。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薛竞、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