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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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60证券简称:传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5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通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9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33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伟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6,19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97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6,1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97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4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2018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