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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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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8-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编号:临2018-020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2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15,742,75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259,420.16元,转增163,148,550股,本次股本转增后总股本为978,891,302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公司亦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程序同上。

(3)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

(5)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资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78,891,302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6445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拨打电话咨询利润分配事宜。

联系部门: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66014466转3846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股票代码:600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投资组合财通多策略福享、财通多策略福瑞、恒增鑫享11号、财智定增15号、恒增鑫享14号、定增宝安全垫11号、定增驱动8号、优选财富VIP尊享定增5号、恒增鑫享12号、定增驱动9号、海银定增2号、架桥资本合富4号、东方点石定增精选3号、朴素资本定增7号、定增驱动10号、东洋定增2号、东洋定增3号、基业华商2号、富春定增1092号、通达定增2号、富春定增1093号、富春定增1097号、富春定增1099号、富春定增禧享3号、富春定增1186号、富春定增1227号、富春定增银杉3号、富春定增稳盈1号、富春定增727号、新民1号、富春定增禧享5号、富春定增1175号、优选财富VIP尊享定增6号、歌斐诺宝创世基石定增2号、弘唯基石定盈3号、国鑫1号、国君资管1号、国君资管2号、恒增鑫享13号、增益2号、定增宝尊享1号、建发2号、弘尚资产定增精选1号、玉泉595号、锦域财富定增4号、如意定增1号、联发1号、仁汇1号、富春定增传璞3号、玉泉605号、陕文投1号、玉泉676号、玉泉680号、圣商定增1号、富春定增享利2号、君合定增2号、天润资本6号、天润资本8号、玉泉637号、玉泉君享1号、玉泉君享6号、玉泉君享9号、中新融创7号、锦绣飞科定增分级19号、玉泉79号(下称“该等投资组合”)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概述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财通基金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除持有首旅酒店已发行5%以上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持有吉林化纤(战略投资,股票代码:000420)、证通电子(股票代码:002197)、龙宇燃油(股票代码:603003)、美菱电器(股票代码:000521)、云铝股份(股票代码:000807)、际华集团(股票代码:601718)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公司旗下该等投资组合通过减持参与的首旅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实现投资收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持有首旅酒店股份比例为5.00%,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首旅酒店股票的可能性。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分红转增股份共计持有首旅酒店65,057,228股,占银星能源总股本的7.98%。

2018 年1月11日-2018 年4月9日期间,财通基金旗下投资组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首旅酒店股份7,355,497股,减持总金额216,994,870.35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90%;2018 年1 月29日-2018 年4月9日期间,财通基金旗下投资组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首旅酒店股份8,157,262股,减持总金额255,872,954.98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2018 年4月10日-2018 年5月17日期间,财通基金旗下投资组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首旅酒店股份1,169,328股,减持总金额30,354,035.02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14%; 2018 年4月10日-2018 年5月17日期间,财通基金旗下投资组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首旅酒店股份7,587,909股,减持总金额215,848,713.37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9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持有首旅酒店40,787,232股,占首旅酒店总股本的5.00%。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持有首旅酒店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与首旅酒店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告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与首旅酒店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交易,亦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三、本次股份认购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拥有权益的首旅酒店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除公告披露事项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没有其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首旅酒店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刘未

签署日期:2018年5月1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刘未

签署日期: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