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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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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7 证券简称:红星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8-023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11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1,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609,6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9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851-36780388。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18-024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环境信息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规定和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公司对《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十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三)环境信息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是国控环保管理企业,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龙锰业)是省控环保管理企业。

公司及大龙锰业环境信息补充如下:

(1)公司

(2)大龙锰业

2、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

√适用 □不适用

(1)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下称大足红蝶)

(2)红星(新晃)精细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星新晃)

公司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除上述披露的大足红蝶及红星新晃外,其他子公司未涉及废气、废水和废渣排放。

3、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公司及各子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建设项目均按要求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项目工程建设始终坚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原则,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按期完成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公司及各子公司均按要求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并依法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除补充上述内容外,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其他内容未发生更正、修订或补充情形,上述环境信息的补充不会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补充信息后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对本次补充环境信息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