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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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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股份的公告

2018-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48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1,328,389股,增持金额48,990,986.32元。

2018年5月17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加大亨通集团对公司持股比例,增强亨通集团对公司控股权、优化集团资产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亨通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亨通集团于 2018年5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大宗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1,328,389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8%,增持金额48,990,986.32元。本次增持前,亨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11,575,048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5.56%(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于2018年5月16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6,77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给亨通集团,目前,该部分股份正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8-049号)。本次增持后,亨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12,903,43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5.66%。

二、亨通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亨通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后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亨通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49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

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6,77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给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股权受让的资金为亨通集团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的通知,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于2018年5月16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6,77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亨通集团,占公司总股本的4.98%。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比例: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 出让方

崔根良先生,现为亨通光电实际控制人、董事。

2. 受让方

公司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注册资本:23亿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持有亨通集团58.70%的股权,是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具体条款如下:

1. 崔根良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7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8%)转让给亨通集团,转让价格为37.32元/股,转让价款为2,528,056,800元。

2. 转让价款于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由亨通集团支付至崔根良先生指定账户。

3.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四、本次交易的影响

崔根良先生是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为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先生,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股份受让的资金为亨通集团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