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8-35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18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15:00~2018年5月17日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22,587,447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528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8,053,98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6.720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33,462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8085%。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2,587,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2,587,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2,587,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2,587,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2,587,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8,960,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56%;反对3,242,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弃权38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320,47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383%;3,242,52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64%;384,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3%。

(七)《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0,861,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9%;反对1,726,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221,1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456%;1,726,32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4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2,587,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次会议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4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曾彩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17日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7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年4月24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年4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15:00~2018年5月17日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1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22,587,44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285%。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8,053,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20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公司确认,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数量为9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33,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进行了确认。

(二)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22,587,44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议案获审议通过。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22,587,44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议案获审议通过。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22,587,44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议案获审议通过。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22,587,44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议案获审议通过。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22,587,44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议案获审议通过。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18,960,419股,反对股份3,242,528股,弃权股份384,50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87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320,47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3.5383%;3,242,528股反对;384,500股弃权。

议案获审议通过。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20,861,122股,反对股份1,726,325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4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221,1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2.6456%;1,726,325股反对;0股弃权。

议案获审议通过。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22,587,44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47,4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志军

陈志军

曾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