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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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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66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11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武汉置业于近日拟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委托人”)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或“受托人”)申请信托贷款人民币48,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向受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贷款拟分期发放。其中,首期信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期限3年,利率为9%;后期各期贷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的为准。为确保上述债务的切实履行,武汉置业以其拥有的项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武汉置业按上述贷款金额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新材料于近日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申请人民币3,600万元的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新材料于近日拟与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租赁”)开展规模为20,000万元的售后回租业务,期限36个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为湖北福星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成置业于近日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43,000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期限为3年),天成置业全资子公司成都武海观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海观堂”)以其拥有2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天成置业以其持有武海观堂100%股权作质押,公司按其持有天成置业70%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成置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67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或“受托人”)于近日共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对应《信托贷款要素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委托人”)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共同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武汉置业与国通信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与国通信托签订《保证合同》,武汉置业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上述合同约定,武汉置业委托兴业银行向国通信托申请信托贷款人民币48,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向受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贷款拟分期发放。其中,首期信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期限3年,利率为9%;后期各期贷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的为准。为确保上述债务的切实履行,武汉置业以其拥有的项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武汉置业按上述贷款金额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本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武汉置业,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股东情况:福星惠誉持股100%。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077,071.34万元,负债735,660.30万元,净资产341,411.04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27,460.62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0,597.59元,利润总额56,513.04万元,净利润54,700.1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3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060,513.27万元,负债705,384.46万元,净资产355,128.82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26,329.04万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0,626.24万元,利润总额16,383.09万元,净利润14,533.2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资金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人:兴业银行

受托人:国通信托

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8,000万元,由委托人分期交付,具体金额以委托人交付各期信托资金之日委托人划付至信托专户的金额为准。其中,首期发放的信托贷款金额为19,000万元,期限为3年,利率为9%;后续各期信托贷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的为准。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后起生效。

2、《信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武汉置业

贷款人:国通信托

借款金额:人民币48,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金额为准。信托贷款拟分期发放,其中首期信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后续各期信托贷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的为准。

借款期限:首期发放的信托贷款借款期限36个月,后续各期信托贷款到期日以首次放款到期日为到期日。

借款用途:用于标的项目综合改造支出。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立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武汉置业

抵押权人:国通信托

被担保金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8,000万元

抵押物:武汉置业拥有的标的项目中所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担保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担保范围: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国通信托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本金:人民币48,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5、《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国通信托

债务人:武汉置业

监管账户:在兴业银行开立的项目资金用款监管账户、项目还款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用款监管账户资金仅限用于[标的项目综合改造中拆迁补偿费用等支出]、项目还款资金监管账户,专用因标的项目预(销)售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定金、预付款、按揭贷款、购房款在内的全部预、首付款等销售回款(下称“销售回款”)的归集,以及《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款项(下称“信托贷款收益”)的偿付。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立约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6、《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武汉置业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武汉置业筹措资金,促进其项目快速开发。武汉置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武汉置业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616,458.33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20.97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16,458.3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7.36%)、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20.97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2.67%),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68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于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汉川支行”)共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与农行汉川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福星新材料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相关合同约定,福星新材料向农行汉川支行申请人民币3,600万元的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担保已经本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福星新材料: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787,641,911.48元、负债总额1,236,102,077.99元、净资产1,551,539,833.4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79,179,463.53元、利润总额-187,927,262.59元、净利润-187,850,422.13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3月30日,资产总额2,416,000,522.21元、负债总额924,572,760.71元、净资产1,491,427,761.5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28,950,300.52元、利润总额-60,112,071.98元、净利润-60,112,071.98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最新信用等级为AA级。

三、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农行汉川支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合同生效: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福星新材料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福星新材料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620,058.33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20.97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20,058.3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7.71%)、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20.97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2.67%),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69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的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于近日与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租赁”)共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售后回租物品转让协议》;公司与湖北租赁签署《保证合同》;福星新材料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相关合同约定,福星新材料以其拥有的部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与湖北租赁开展规模为20,000万元的售后回租业务,期限36个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担保已经本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福星新材料: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787,641,911.48元、负债总额1,236,102,077.99元、净资产1,551,539,833.4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79,179,463.53元、利润总额-187,927,262.59元、净利润-187,850,422.13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3月30日,资产总额2,416,000,522.21元、负债总额924,572,760.71元、净资产1,491,427,761.5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28,950,300.52元、利润总额-60,112,071.98元、净利润-60,112,071.98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最新信用等级为AA级。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售后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售方:福星新材料

出租方:湖北租赁

回租物品:福星新材料拥有的部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合同生效: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人:湖北租赁

承租人:福星新材料

租赁物购买价款:人民币20,000万元

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租赁期限:36个月

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

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按季支付,共分12期。

合同生效:经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湖北租赁;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利息、租赁手续费、租赁风险金、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运输/评估/拍卖费等)。

担保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合同生效:自双方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4、《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福星新材料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福星新材料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640,058.33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20.97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40,058.3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9.65%)、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20.97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2.67%),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70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的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控股子公司湖北福星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置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于近日共同签署《并购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确保上述债务的切实履行,天成置业与民生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天成置业全资子公司成都武海观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海观堂”)与民生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天成置业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上述合同约定,天成置业向民生银行借款人民币43,000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期限为3年);武海观堂以其拥有2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天成置业以其持有武海观堂100%股权作质押,公司按其持有天成置业70%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成置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本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天成置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401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福星惠誉持股70%,德星投资(深圳)企业(非关联方)持股30%。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42,556.12万元,负债142,824.15万元,净资产-268.03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利润总额-268.03万元,净利润-268.0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44,764.12万元,负债134,833.77万元,净资产9,930.35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 入0万元,利润总额1.88万元,净利润1.8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天成置业

贷款人:民生银行

借款金额:人民币43,000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期限为3年)

合同生效:经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后起生效。

2、《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天成置业

质权人:民生银行

质押财产:天成置业持有的武海观堂100%股权

被担保金额:人民币43,000万元

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合同生效:经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2份《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武海观堂

抵押权人:民生银行

被担保金额:人民币43,000万元

抵押物:武海观堂拥有的都国用2015第(1655)号和都国用2015第(3296)号2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担保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协议生效日期: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民生银行

保证人:本公司、武海观堂

担保本金:本公司按其持股70%比例担保本金30,1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为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天成置业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筹措资金,促进项目快速开发。天成置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且天成置业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670,158.33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20.97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70,158.3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2.58%)、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20.97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2.67%),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