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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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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2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6,414,50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03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86,386,6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9013%。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0022%。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135,1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10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85%;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85%;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85%;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5556%;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10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反对15,5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9%;弃权10,4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85%;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85%;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113,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9%;反对1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弃权10,4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85%;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5556%;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85%;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5556%;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10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反对15,5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9%;弃权10,4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85%;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55%;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113,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9%;反对11,7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弃权10,4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86,3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85%;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5556%;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6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