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1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15:00至 2018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的股东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278,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56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275,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53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63,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61,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同意1,36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27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7,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3,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7,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3,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5,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馨筠、李芷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方兴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18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275,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953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278,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956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及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11.审议《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上述议案未涉及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上述第5项、第6项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单独计票,并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