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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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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v证券代码:600865 证券简称:百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0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延安路546号杭州大酒店八楼云栖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执行副总经理董振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长陈夏鑫先生,董事高峰先生、朱燕萍女士、沈慧芬女士、独立董事严建苗先生、马骏先生、赵敏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吴华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琳玲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杭州百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1项议案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虞文燕、周丽鹏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18-021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以短信和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18年5月21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杭州大酒店部分物业进行出租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范围内的杭州大酒店部分物业出租给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用于经营酒店、酒店式公寓、餐饮及配套商业使用,并签署相应的《租赁合同》。合同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2018-022号临时公告

考虑到标的物业在装修、改造及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为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确保租金及各项费用按时收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如下范围内具体决定、审批《租赁合同》项下有关事项调整,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1)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总面积21812.19平方米为基数,上下浮动10%以内的面积调整;

(2)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字号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的总额为基数,上下浮动10%以内的金额调整;

(3)《租赁合同》项下有关物业服务、酒店管理、双方共管资金帐户等涉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约定。

上述调整事项如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2018-023号临时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18-022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签署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范围内的部分物业(即杭州大酒店所在物业)出租给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用于经营酒店、酒店式公寓、餐饮及配套商业使用。租赁期限至该部分物业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为止。

●受物业交付后装修期的影响,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收入和利润将产生负面影响;新酒店正式营业以后,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将产生正面影响。

●风险提示:

1、租赁物的装修、改建尚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署的租赁时间较长,存在交易对手方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1、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出租人”)、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徕”或“承租人”)于2018年5月21日在杭州签署《关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大厦部分物业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拟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范围内的部分物业(即杭州大酒店所在物业)出租给天津海徕,用于经营酒店、酒店式公寓、餐饮及配套商业使用。

2、2018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经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杭州大酒店部分物业进行出租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TRKA2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芳

注册资本:6600万人民币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

成立日期:2017年7月21日

经营范围:居民服务业;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公寓管理;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清洁服务;家具、家电、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房地产经纪;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市场营销策划;餐饮服务;住宿业(限分支机构经营);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海徕是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046.SZ)控股的酒店、公寓管理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内饰舒适、富有活力的生活空间,并通过海徕生活服务平台满足客户精致时尚的生活方式,为业主合作伙伴创造更多长期价值。

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天津海徕77.27%的股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1877.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200.69亿元、营业收入168.7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91亿元。

4、天津海徕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5、本次交易发生前,天津海徕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

三、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拟出租的标的物业系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范围内的部分物业(即杭州大酒店所在物业)。标的物业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1、租赁面积

(1)《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系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范围内的杭州百货大楼主楼大厦物业的部分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设施及附属物,租赁面积总计为21812.19平方米(即杭州大酒店所在物业)。

(2)租赁物所在大厦物业之顶楼屋面(含32层屋面及32层旋转餐厅之上屋面)虽不在租赁范围之内,若经出租人事先同意对该等屋面进行建筑物加建、改建设计(加建、改建部分的权属归出租人所有),并获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同意用于经营活动的,则该部分面积应新增计入租赁面积(实际面积以审核批准面积为准),租金亦应相应调整(物业管理费免做调整)。

2、租赁期限

(1)租赁期自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2)租赁物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33年12月14日止,该使用期限届满后,如出租人继续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届时双方均同意继续租赁的,租赁期限、租金、费用及其他相关条件自动延续,直至自交付日起计算的实际租赁期(不含装修期)满壹拾伍年。

(3)租赁期限内设装修期。自物业交付日起可按照不超过7个月计算装修期。如果实际装修过程不足7个月的,则装修期按照实际情况相应缩短。如果实际装修过程超过7个月的,超过部分不属于装修期范围。

(4)租赁物的交付日:《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共同推动租赁物改造装修的事前政府审批流程。审批完成后,承租人应在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设立双方共管账户且存入专项改造资金。专项改造资金到账后15天内,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承租人。

(5)租赁优先权: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的6个月内,在出租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处置权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租赁期限续展,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金、费用和支付

(1)租金

装修期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月。装修期届满次日起,第一年的租金为人民币1600万元/年、第二年的租金为人民币1820万元/年、第三年的租金为人民币1960万元/年,第四年和以后年度,每一年度租金比上一年度增加2%。

(2)物业服务费

租赁期内,出租人或出租人下属的物业服务分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承租人应支付物业服务费。装修期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月。装修期届满次日起,第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700万元/年、第二年的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720万元/年、第三年的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740万元/年,第四年和以后年度,每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比上一年度增加2%。

(3)字号使用费

租赁期内,双方同意“杭州大酒店”字号应由承租人在租赁物内新酒店延续使用。“杭州大酒店”字号所有权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字号使用费。装修期免收字号使用费。装修期届满次日起,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字号使用费均为人民币400万元/年、第三年的字号使用费为人民币420万元/年,第四年和以后年度,每一年度字号使用费比上一年度增加2%。

(4)如租赁物所在大厦物业之顶楼屋面(含32层屋面及32层旋转餐厅之上屋面)经审批同意用于经营活动而增加租赁面积的,此部分新增租赁面积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4.45元/平方米/天,装修期免计,第二年和以后年度每一年度租金金额应比上一年度增加2%。

租赁期内,上述租金及费用应该遵循先付后用的原则,按季支付。

4、其他费用

(1)承租人应重新设计、大规模改造租赁物外墙(含玻璃幕墙及非玻璃外墙)。如设计方案装修期届满前始终未获政府审批,则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额外租金。

(2)出租人所有的杭州百货大楼南楼北侧墙界和杭州大酒店大堂台阶南侧之间的地面区域(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图纸为准)由承租人负责重新设计和美化,承租人应按实际使用场地的期限补偿出租人该场地经营(如停车费等)损失。

5、酒店管理、咨询和服务费用

经双方协商,承租人同意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在新酒店业务范围内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基础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100万元/年,装修期免付。

6、外墙收益权

租赁期内,承租人之租赁权益不包括外墙收益权。无论出租人或承租人有意利用外墙用于经营收益(例如发布广告)的,均应另行协商约定。

7、特殊情况的处置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租赁物开发动迁、市政规划,动迁等情况时,若政府部门就拆迁该租赁物给予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各自获得的补偿比例。双方协商的基础原则是:土地、建筑物、原有设施设备补偿归出租人,承租人装修及购置的设施设备补偿归承租人。

8、其他

(1)承租人承诺新酒店应该在交付日后壹年之内开业并且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在租赁物周边1公里范围内自营或受托经营、或实际控制其他酒店项目。

(2)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后,承租人完成装修、改造前,承租人单方无理由提前解除合同,除向出租人赔付已经支付的租赁押金和装修保证金外,还需一次性额外赔偿出租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金额合计仍不足以使出租人将租赁物恢复原状的,承租人还应增加赔偿,以补足出租人为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超出承租范围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并引致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超出承租范围的原状。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日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可自行恢复,承租人应按出租人开具或提供的恢复费用发票承担费用,并向出租人按照双倍费用加损失金额赔偿。出租人自行恢复期间,若影响承租人经营活动的,并不视为出租人违约。

(4)租赁期内,出租人或承租人任何一方违约,均需赔偿对方人民币300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实际损失另计。

9、物业出租给天津海徕开设新酒店后,原杭州大酒店员工将继续留用。

10、合同生效条件

《租赁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出租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同意并公告后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部分物业出租将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租赁收入。受物业交付后装修期的影响,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收入和利润将产生负面影响;新酒店正式营业以后,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将产生正面影响。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租赁物的装修、改建尚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署的租赁时间较长,存在交易对手方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关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大厦部分物业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65 证券简称:百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3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1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22号临平西子国际2号楼34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12日

至2018年6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九届十次董事会以及九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5月2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凭股东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股东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8年6月7日下午14:00-16:00

(三)登记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22号临平西子国际2号楼34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方颖

联系电话:0571-85823016

联系传真:0571-85174900

(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部分,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18-024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接待日工作指引》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公司定于2018年6月12日下午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活动时间:2018年6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

2、活动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22号临平西子国际2号楼3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参加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届时将针对公司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广大投资者进行现场交流和沟通,同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安排本次活动,请有意参与本次活动的投资者提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预约,预约时间:2018年6月7日下午14:00至16:00,联系电话:0571-85823016,联系传真0571-85174900,联系邮箱invest@baidagroup.com

为了提高本次活动的效率,公司欢迎广大投资者在活动日之前,通过传真、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心的问题提前反馈给公司。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