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2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胥爱民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并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查论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认为公司符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条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为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案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经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800万元(含30,8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 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⑤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⑥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800万元(含30,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发行人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要求的部分按发行人应承担的投资比例予以置换。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公司以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丰泽路66号的华脉国际广场作为本次担保的抵押物,担保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逐项表决事项已经全部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相关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根据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在自查具备发行条件的基础上编制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2018-034)。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的资金数量,公司确定了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公司经过可行性分析编制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8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与会董事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同时,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京永专字(2018)第31021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8-035)、《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2018-036)。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公告》(2018-03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担保事项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4、5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若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 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吴建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2018-038)。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8年6月6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039)。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3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14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因监事会主席鲁仲明生先生出差在外,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监事陈海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鲁仲明先生已书面委托赵莉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查论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认为公司符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条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经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800万元(含30,8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 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⑤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⑥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800万元(含30,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 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发行人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要求的部分按发行人应承担的投资比例予以置换。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公司以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丰泽路66号的华脉国际广场作为本次担保的抵押物,担保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逐项表决事项已经全部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相关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根据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在自查具备发行条件的基础上编制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2018-034)。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8-035)、《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2018-036)。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公告》(2018-03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4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00万元(含30,8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脉科技”或“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800万元(含30,8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800万元(含30,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发行人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要求的部分按发行人应承担的投资比例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公司以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丰泽路66号的华脉国际广场作为本次担保的抵押物,担保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