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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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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二○一八年四月三日《上海证券报》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gwfmc.com)上的《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场内简称:景顺MSCI。

(二)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280。

(三)2018年5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1,534,005,740.00份。

(四)2018年5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

(五)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34,005,740.00份。

(六)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5月25日。

(八)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上市推荐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48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本基金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进行发售。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0日;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9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9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4)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

表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相关信息

注:

1、上表中“募集资金”、“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均包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2、上表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中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291,707.42元,归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7,500.00元人民币,该部分已折算为基金份额。

3、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

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函[2018]6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5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景顺MSCI。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51228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34,005,74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15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496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90,783,07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1.9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43,222,66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8.01%。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 0,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8年5月1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表2 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表(2018年5月18日)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3、总经理:康乐

4、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9125N号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1%;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ETF投资部、FOF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零售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4)量化及ETF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FOF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基金中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

(6)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7)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8)零售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9)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中的销售。

(10)养老金业务部:负责申请养老金业务资格及开发相关业务。

(11)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开发、维护及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渠道和平台。

(12)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3)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4)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5)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6)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7)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8)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9)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20)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5月18日,公司现有员工203人,其中143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8年5月18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71只开放式基金,其中10只股票型基金、29只混合型基金、18只债券型基金、3只货币型基金、1只QDII产品、8只ETF及联接基金,2只指数型基金,涵盖高中低各类风险等级,产品线较为完备。

各基金基本类型和产品名称见下表所示:

表3 景顺长城旗下已成立公开募集开放式基金

资料来源:Wind,景顺长城,更新至2018年5月18日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喻军先生,理学硕士。曾担任安信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2012年3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量化及ETF投资部ETF专员;自2014年4月起担任量化及ETF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414只。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三)上市推荐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证券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朱宏宇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8年5月18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注:1、截至2018年5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基金份额总额1,534,005,740.00份。

2、本报告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27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5月18日,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截至2018年5月18日,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下转107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