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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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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5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港股通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2美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申购。

对于已申购其中一个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外一个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一份额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1、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2、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目前,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1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直销中心可以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1.2 场外代销机构

1、可以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可以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基金管理人官网(www.icbccs.com.cn)发布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管理的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工银瑞信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4号)核准募集,于2013年3月6日起成立。根据《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期届满即2016年3月7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7日作出《关于准予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就基金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8日生效;2017年1月6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6月20日

4、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德胜国际中心D座4层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22日,即在2018年5月22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或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德胜国际中心D座4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已获取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如因上述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17:00止)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电话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4、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19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8年5月22日前及2018年6月19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非纸面方式的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旧为2018年5月22日。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1-9999

联系人:胡金平

联系电话:010-66583052

电子邮件:hu.jinping@icbccs.com.cn

传真:010-66583100

网址:http://www.icbccs.com.cn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五层A528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刊登日当日(2018年5月21日)上午开市至上午10:30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本基金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自开市起开始停牌,直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复牌。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icbccs.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11-9999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1日

附件二:

《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 声明

1、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暂停本基金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向投资者及时公告包括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财产清算等后续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自终止上市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 基金终止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款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决议即可生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此,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我司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本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 基金变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布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五、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icbccs.com.cn及2018年5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填写):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2018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关于增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22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5 号7 层甲5 号701、甲5 号8 层甲5 号801、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联系人:宋倩芳

电话:010-66583199

传真:010-665831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