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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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8-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8-031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2,252,446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4]号)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68万股,并于201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5,2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20,268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62,252,446股,将于2018年5月2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20,26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68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200万股。2016年5月30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上海复星谱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谱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金达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瑞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市瑞丰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等78名自然人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140,427,55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62,252,446股,总股本仍为20,268万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

1、本公司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石大胜华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石大胜华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公司在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石大胜华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票。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发行人及本公司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若本公司未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发行人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止。

(三)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同意公司国有股东中石大控股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获得批准后,从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转持发行股票数量(5,068万股)的10%,即506.8万股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本次转持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5%,并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上述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石大胜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2,252,446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26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8-032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于海明、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合计持有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5,347,469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64%。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于海明、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25%,合计减持将不超过1,336,600股的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6%(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股东郭天明、于海明、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25%;(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第13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25%。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