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2018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的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稷山县大红楼宾馆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刘东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5,092,700股,占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8315%。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35,000,000股,占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789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92,700股,占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7%;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92,700股,占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银律师事务所谈俊先生、吴广红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刘东良先生、靳彩红女士、刘东杰先生、张巍女士、宁忍娟女士、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审议通过了《选举刘东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6.02审议通过了《选举靳彩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6.03审议通过了《选举刘东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6.04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6.05审议通过了《选举宁忍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6.06审议通过了《选举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丁丽萍女士、彭学军先生、江永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01审议通过了《选举丁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7.02审议《选举彭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7.03审议《选举江永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卫红变女士、毛肖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吉英俊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01审议通过了《选举卫红变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8.02审议通过了《选举毛肖佳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91,0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7%。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4%;
反对9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9%;
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永东股份 股票代码:002753 编号:2018-032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801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18年度
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14:30—17:00参加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山西省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18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通过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交流。投资者可以登录http://rs.p5w.net参与交流。
公司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巍女士;财务总监陈梦喜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和2018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稷山县大红楼宾馆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东良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额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8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092,700股,占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8315%。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000,000股,占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789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700股,占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700股,占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7%。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1 《选举刘东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2 《选举靳彩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3 《选举刘东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4 《选举张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5 《选举宁忍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6 《选举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7.1 《选举丁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2 《选举彭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3 《选举江永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8.1 《选举卫红变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8.2 《选举毛肖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9、《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
13、《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4、《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5、《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7、《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8、《关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799%;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1 审议通过《选举刘东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6.2 审议通过《选举靳彩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6.3 审议通过《选举刘东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6.4 审议通过《选举张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6.5 审议通过《选举宁忍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6.6 审议通过《选举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7.1 审议通过《选举丁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7.2 审议通过《选举彭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7.3 审议通过《选举江永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157%。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8.1 审议通过《选举卫红变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8.2 审议通过《选举毛肖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9、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799%;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799%;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799%;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799%;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799%;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799%;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本议案虽涉及关联交易,但相关关联方未持有公司的股票。
1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9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799%;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7、审议通过《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0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9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17为特别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7,9-16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8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4涉及关联交易,但相关关联方未持有公司的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刘广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