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8-04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已于2018年5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持有公司股份1,595,529,5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2.07%)、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持有公司股份1,509,1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0.34%)书面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刊登了《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调整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除上述增加提案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内容不变。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涉及的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本次会议涉及的关联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5、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6、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上海莱士2017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截至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473号上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3楼尊贵会会议室;
9、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26,112,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71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1,462,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06,364,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442%,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15,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74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6%;其中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74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6%。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1,916,99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3,426,112,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关联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321,462,7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代表周志平先生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六、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立、陈峥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7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2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18-04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暨停牌期满
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252)自2018年5月2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2、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于2018年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日、3月9日、3月16日、3月23日、3月30日、4月10日、4月17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2018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暨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据此,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2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5月9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2018年5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等相关信息。
2018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相关信息,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一、公司停牌期间的相关工作及继续停牌原因
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同时,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与公司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审计、估值等各项工作。
公司原计划于2018年5月23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但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跨境并购,标的资产及业务均在境外,预计交易金额较大,方案论证、尽职调查、审计、估值等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预计无法在原计划时间内复牌。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二、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和目的
1、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
近年来,国内血液制品行业内收购事件频发,行业内主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加快扩张,各自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血液制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对原料采集、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相应的监管也日益严格。在此大环境下,企业通过重组不仅能够有效增强竞争力,应对更高标准和更强监管,同时也能够完成产业链的全球布局,推动企业在日趋集中的血液制品行业中做大做强。
公司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的全资子公司天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Tiancheng Fortune Manag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天诚财富”)、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通过与其他投资人在中国香港共同投资设立的天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Tianc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天诚国际”、“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分别于2016年8月、2018年1月完成了对英国Bio Products Laboratory Holdings Limited(“BPL”)及德国BiotestAG(“Biotest”)的收购,并表明计划未来择机将上述海外公司整体或相关业务、资产注入上海莱士(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及2018年2月3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信息)。为履行股东上述资产注入计划,公司及股东共同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2、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
(1)引进先进生产技术,丰富业务结构
标的资产的重要下属子公司拥有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Ⅸ、凝血因子Ⅹ等品种的研发和生产技术。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可通过技术合作等方式获得这些品种的研发和生产技术,申报临床试验,进而完善现有产品结构,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提升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将增强中国在全球血液制品领域的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莱士在市场占有率、浆站数、现有产能、在建产能、产品种类数等方面将跻身全球血液制品行业前列。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缩小中国血液制品企业与国际领先企业的差距,有利于推动我国血液制品产业升级和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三、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天诚国际100%股权。其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全资子公司天诚财富和公司控股股东莱士中国,实际控制人为郑跃文和黄凯(Kieu Hoang)。
2、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3)董事共7名:吴旭、Kieu Hoang、黄俞、张惠芳、张园园、杨坦、李敬祖
(4)住所:LEVEL 54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HK
(5)发行股数:154亿股
(6)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3日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
(8)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目前,标的公司的股权架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
注: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9)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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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诚国际控股的境外2家血液制品企业BPL及Biotest基本情况:
(1)BPL
BPL是一家全球性全产业链的血液制品公司,位居全球前十大血液制品企业之列,公司总部位于英国赫特福德郡Elstree。BPL前身为英国卫生部下属的国家级研究院——Lister预防医学研究院的血液制品研究部,成立于1954年,至今已有60多年历史。
BPL长期专注于血液制品研发和生产,研发积淀深厚,拥有齐全的血液制品产品线。BPL现有包括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三大类产品,共计13个品种、22个规格,其中Coagadex(凝血因子X)于2015年10月获得美国FDA批准,是全球首个获批的治疗罕见出血性疾病——遗传性凝血因子X缺陷症的药物。
目前BPL在美国拥有43家单采血浆站,近年来采浆量在1600吨至1900吨之间,是全球最大的第三方血浆供应商。BPL在英国Elstree拥有一家血液制品工厂,年血浆处理能力达到1,250吨。BPL的产品在全球将近50个国家或地区注册销售,已建立了覆盖包括欧洲、美国、中东等地区的全球性销售网络。
(2)Biotest
Biotest 是一家具有70年血液制品制造经验的全球性全产业链血液制品公司,Biotest总部位于德国黑森州德赖埃希。1987年,Biotest股份在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上市;目前,Biotest普通股及优先股在法兰克福交易所的股份代码分别为BIO.DE以及BIO3.DE。
Biotest拥有包括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三大类共11个品种,16个规格,其中富含IgM的免疫球蛋白产品(Pentaglobin)为全球独家产品,用于细菌性感染、免疫功能抑制和急性继发性抗体缺乏综合征。Biotest在德国、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共拥有数十家浆站。Biotest在德国黑森州德赖埃希总部现有一座血液制品工厂,产能800吨;此外,比利时PIB为Biotest提供长期代工产能约500吨。Biotest正在总部新建一座产能1,400吨的工厂,预计2019或2020年投产。为配合新厂投产,公司正在研发多个新产品,主要包括新一代IgG免疫球蛋白、浓缩IgM和纤维蛋白原等,均已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
4、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介绍
天诚国际的主要资产为持有的BPL和Biotest的股权,BPL和Biotest的主营业务均为血浆采集以及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血液制品是指由健康人普通血浆或特种免疫血浆分离、提纯的血源性血浆蛋白或组分,以及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重组蛋白制品,如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人凝血因子等,可用于治疗或被动免疫预防。血液制品种类丰富,适应症也十分广泛,且绝大多数品种只能从血浆提取,在多种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血液制品发展于20世纪40年代,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大规模生产和应用的血液制品主要有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和以凝血因子为代表的产品。
我国血液制品行业是一个监管严格、进入壁垒高的医药细分子行业,自2001年起监管机构不再新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受制于上游血浆资源供应不足,我国人均血液制品用量远低于国际水平,供需缺口巨大。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量不断增加,市场容量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行业景气度高,预计未来将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5、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拟筹划通过向天诚国际股东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天诚国际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0%。最终重组方案仍在不断商讨、论证过程中,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6、与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5月10日与天诚财富、莱士中国签署了《购买资产意向协议》,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但鉴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及相关交易条款正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尚未最终确定。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同时聘请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目前,各中介机构正在对交易方案进行研讨协商及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及估值工作。
8、本次交易涉及有权部门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各方将根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后上报所涉及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
四、本次交易金额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的估值尽调工作尚在进行中,拟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目前预估值的区间为135亿元人民币至165亿元人民币。
五、继续停牌期间工作安排及承诺事项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与相关各方将加快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进本次交易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估值工作仍在进行中。为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申请股票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算)不超过6个月,即最晚将于2018年8月23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申请复牌。
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将及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原因。若公司决定终止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六、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跨境并购,标的资产及业务均在境外,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