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6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22日15:00至2018年5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战英杰女士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0人,代表股份896,782,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75,950,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20,831,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20,841,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20,831,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41%。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杨玉君、杨雨潇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380,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56%;反对13,361,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900%;弃权39,5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0,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989%;反对13,361,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114%;弃权39,5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7%。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2.00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383,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59%;反对13,312,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845%;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2,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114%;反对13,312,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8758%;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8%。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3.00 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40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81%;反对13,293,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3%;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2,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050%;反对13,29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823%;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8%。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4.00 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386,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63%;反对13,309,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841%;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6,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277%;反对13,309,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8595%;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8%。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5.00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176,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28%;反对13,519,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076%;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192%;反对13,519,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681%;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8%。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6.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其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283,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3%;反对13,506,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061%;弃权991,6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43,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359%;反对13,506,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062%;弃权991,6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79%。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977,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45%;反对13,31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065%;弃权992,2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3,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471%;反对13,316,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8921%;弃权992,2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08%。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8.00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297,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63%;反对13,438,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985%;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6,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992%;反对13,438,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777%;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1%。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9.00 关于补选申晨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750,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14%;反对9,945,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90%;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0,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676%;反对9,94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7196%;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8%。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10.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36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66%;反对11,333,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8%;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2,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081%;反对11,333,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3791%;弃权86,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8%。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玉君、杨雨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