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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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8-060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8]1号】,全文内容如下: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实际履行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但其任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你公司《关于明确集团高管分管工作的决定》(海南椰岛〔2017〕59号)显示,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分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招投标、预算管控、审计、投融资业务。根据公司《关于成立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海南椰岛〔2018)1号,以下简称海南榔岛1号文)附件《经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经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集团重大经营管理、投融资等事项决策的评估、审议;经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高管成员、法务中心总监组成。同时,海南椰岛1号文显示,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是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经查,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任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总经理雷立实际未履行总经理的法定职责

上述海南岛1号文显示,公司时任总经理雷立不是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你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流程显示,公司生产经营性工作(包括财务业务、投资业务、项目立项、综合管理业务及销售业务等)均不需经过时任总经理雷立审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

股票简称:*ST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8-061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公司、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伍绍远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彪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号】、【[2018]4号】、【[2018]5号】,全文内容分别如下:

“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盈利约0.21亿元。2018年4月3日,你公司披露更正2017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更正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亿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数额与更正后数额相比差异较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伍绍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伍绍远:

经查,我局发现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31日,海南椰岛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盈利约0.21亿元。2018年4月3日,海南椰岛披露更正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更正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亿元。海南椰岛2017年度业绩预告数额与更正后数额相比差异较大。

海南椰岛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南椰岛的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冯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冯彪:

经查,我局发现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海南椰岛)存在以下间题:

2018年1月31日,海南椰岛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盈利约0.21亿元。2018年4月3日,海南椰岛披露更正2017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更正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亿元。海南椰岛2017年度业绩预告数额与更正后数额相比差异较大。

海南椰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南椰岛的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现要求你于2018年5月29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海南证监局谈话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

股票简称:*ST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8-062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59号),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前进行回复并公告(详见2018-057号公告)。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针对问询函提及的事项,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事务所对《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年审事务所已完成年报问询内容的回复,但由于披露要求的年审事务所意见盖章件正在审批过程中,无法在2018 年5 月24日之前完成盖章审批流程。经公司申请,延迟至2018年5月26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问询函》并披露公告。

公司将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