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60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3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执20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常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新中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盛世今来(北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南南新世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天河酷卡(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京畿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朱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增资协议纠纷,于2017年11月6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申请人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运营綦江循环创新产业园区项目,现各方对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第二条重新约定和补充如下:
1、2017年11月13日前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及另11家担保人连带责任支付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指定京畿控股有限公司账户增资资金30亿元(现金或资本产权益),其他增资事项按增资协议履行。
2、朱进对以上资金依增资协议使用承担保证责任并在资金到位五年内以本金加计年回报率10%赎回该增资公益。
2017年11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民特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常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新中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盛世今来(北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南南新世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天河酷卡(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京畿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朱进于2017年11月6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2018年1月,申请人京畿控股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提请依法强制被执行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常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新中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盛世今来(北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南南新世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天河酷卡(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2017】渝0110民特997号民事裁定书义务。
2018年2月,申请人京畿控股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请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三、判决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京畿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常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新中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盛世今来(北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南南新世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天河酷卡(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京畿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京畿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执20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2、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特99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