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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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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ST大控 公告编号:2018-046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3号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由董事长肖贤辉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臧立先生、独立董事陈树文先生均因在外出差,分别授权独立董事兰书先先生行使表决权;;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丛旭日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监事于国法先生行使表决权;;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俊余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短期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预计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除第7项外,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法定以上数额表决通过。其中第7项议案涉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相关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包敬欣律师、刘翠梅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8]008号

致: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格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了于2018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系统、时间和操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三)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及补充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5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520,7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

(二)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了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系统依据《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设置的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系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书面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520,3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20,3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20,3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20,3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18年短期借款的议案

同意520,17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62%;反对54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8%;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2018年预计担保的议案

同意520,17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62%;反对54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8%;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7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2921%;反对54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7079%;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通过。

8、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20,67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0%;反对3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0%;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9、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520,3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同意520,3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同意520,3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同意520,3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3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中,第 7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该项议案未获通过。

除第7项议案外,其他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法定以上数额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包敬欣:

姜辉: 刘翠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