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18-045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7,367万元,鉴于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并不认可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将积极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全力维护自身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8年5月24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主要事项系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与陈伟钦的借款纠纷一案。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伟钦
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被告一)、金环(被告二)、陈德强(被告三)、章佳安(被告四)、柴国苗(被告五)、陈志成(被告六)、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七)、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八)、吴朴(被告九)
(其中陈志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二) 纠纷起因
2016年4月10日,原告陈伟钦与被告一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西藏瀚澧”)签订编号为20160410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西藏瀚澧出借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借期1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每天按0.1%的比例支付;诉讼管辖法院为原告陈伟钦户籍所在地法院。为保证被告一还款,被告六、七、八分别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签订上述合同时,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为被告二金环,有限合伙人为被告三陈德强、被告四章佳安、被告五柴国苗。
截至原告具状之日,八被告从未履行过还本付息的义务。
后原告通过查询被告一西藏瀚澧的企业档案了解到,被告一于2016年7月27日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告二金环,有限合伙人为吴朴,吴朴认缴出资2,000万元,因此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揭阳法院申请追加吴朴为本案被告九。
(三)诉讼请求
原告陈伟钦在向揭阳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后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西藏瀚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267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21日,实际应计至被告一足额清偿原告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的比例计算);
2、判令被告二、六、七、八对被告一应向原告偿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四、五以其退伙时从被告一处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判令被告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财产保全等费用由九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揭阳法院《传票》通知,上述诉讼将于2018年8月28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前期《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中所披露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并无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此外,关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与钟卓金的借款纠纷一案【(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所涉及公司担保事项,公司已聘请专职律师积极应诉,已着手向普宁法院申请对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目前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此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特别说明
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对此诉讼事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并正积极与相关当事方核实该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同时已向西藏瀚澧、控股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成先生及其家属发出问询函,要求其尽快给予公司书面回复。
经初步自查,公司对上述借款及保证事项从不知情,此前也从未接到过与该案相关的任何文件,直至2018年5月24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才知晓该担保纠纷的相关情况。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公司合同签署审批及用印记录,公司从未签署过该份《保证合同》。公司还在审阅相关材料时发现,《保证合同》上所盖公章与公司现有备案公章不符。
此外,上市公司如提供对外担保,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而公司从未召开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事项。同时,在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0160410-2)并未附有任何批准该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也未附有按照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综上,公司并不认可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公司现已聘请专职律师积极应诉,已着手向揭阳法院申请对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全力维护自身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等材料。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