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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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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8-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MSCI易基。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09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MSCI易基。

4、申购、赎回代码:512091。

5、2018年5月25日基金份额总额:1,743,592,316.00份。

6、2018年5月2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2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743,592,316.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6月1日。

10、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3、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8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95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10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10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0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10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12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发售3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2018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95号)进行募集,自2018年4月23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5月10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743,590,316.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2,000.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8年5月1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0,49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743,590,316.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000.00份基金份额。上述两部分合计折算成基金份额为1,743,592,316.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0.00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0.000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于2018年5月17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5月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7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6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MSCI易基。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09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MSCI易基。

7、申购、赎回代码:51209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743,592,316.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5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0,49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7,183.8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5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7,304,40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1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36,287,91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3.85%。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8年5月25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27878666D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41个部门:公募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投资一部、投资二部、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现金管理部、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研究部、国际投资部、多资产投资部、集中交易室、投资发展部、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渠道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大连分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全球投资客户部、系统研发部、技术运营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宣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公司法律事务部、战略规划部、数据信息支持部、系统规划架构部、金融科技部、公司财务中心。

1) 公募基金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 专户投资部负责权益类社保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3) 投资一部以团队形式负责所辖权益类资产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4) 投资二部以团队形式负责所辖权益类资产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5)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6)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专户、年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7)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策略的研究。

8) 固定收益交易部负责执行固定收益类资产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9) 现金管理部负责货币类以及短期理财类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10) 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下设指数及增强投资部、量化策略部。分别其中:指数及增强投资部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量化策略部负责指数与量化投资解决方案的研究工作,推动指数投资和量化投资在机构投资者中的应用。

11) 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的研究。

12) 国际投资部负责管理和发展公司QDII、RQDII以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业务,参与相关产品设计,配合客户服务工作,同时担当易方达公司境内和境外投资研究体系互动和交流的桥梁。

13) 多资产投资部负责运用跨区域、跨类别的多种资产,通过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精选投资管理人等手段为客户带来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14)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权益类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15)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产品线规划、产品开发先后次序的计划管理、产品设计、牵头完成公募产品募集材料制作与上报。

16)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与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17)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规划和整体推进,并具体承担养老金市场开发、营销支持、客户服务等职责。

18) 渠道营销部负责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合作开发及总部层面的维护工作;营销策划方案的制订、推动,营销效果及客群的数据挖掘、分析;公司产品宣传材料制作。

19) 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负责公司销售支持工作,为渠道、机构客户、电子商务业务的客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

20)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研发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模式,建设相应系统并持续改进用户体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策划、方案制作、方案实施及对外的合作洽谈,负责公司网站及App建设、维护,为互联网上的客户提供服务等工作。

21)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2)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3)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4)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成都为中心的西南、西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5) 大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大连为中心的东北及山东地区的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6) 机构客户总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下设银行客户部、非银行客户部两个二级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客户群体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27) 全球投资客户部负责执行公司在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和定位,将易方达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声誉、值得信赖的投资管理人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客户,促进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管理和维护客户关系;甄选公司的国际合作投资顾问,对其服务和产品进行管理。

28) 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开发测试、以及上线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29) 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IT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30)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31)注册登记部负责进行开放式基金、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32) 宣传策划部负责管理公司品牌形象,策划品牌推广活动;管理公共媒体关系;制作公司基础业务材料及宣传推广材料。

33) 综合管理部根据董事长及总裁授权,协助公司管理层工作;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事务及子公司协调管理;组织公司层面或协助各业务板块的对外接待及服务工作;维护及拓展政府关系;统筹公司重要会议安排;处理公司文秘、公文、印章管理、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35) 监察部负责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36)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法律文件审核、法务咨询等事务(含母子公司等集团法律事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7) 战略规划部负责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战略进行研究和规划。

38) 数据信息支持部负责参与公司数据中心的建设与应用,负责产品运作中跨部门数据的制作或统稿报送、产品生命周期中特殊事项的支持以及部分基金信息披露材料的牵头制作等工作。

39) 系统规划架构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行业的先进实践,研究公司信息系统的规划和架构,规范指导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

40) 金融科技部负责跟踪研究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推动智能技术与公司业务的融合及智能化成果在公司的应用,推进相关项目的建设实施运营。

41)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公司有正式员工近700人,其中70%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99%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方达”)成立于2001年4月17日,总部设在广州,在北京、上海、香港、深圳、成都、大连等地设有办公场所,并全资拥有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易方达始终坚持在诚信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为投资人的资产实现持续稳定的保值增值,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易方达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具有基金公司全部业务牌照的公司之一,拥有公募、社保、年金、专户、QDII、QFII、RQFII、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等业务资格,投资业务包括主动权益、指数量化、固定收益、国际投资、多资产投资、另类投资等六大板块,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投资管理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易方达旗下管理的各类资产规模总计12338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6077亿元;服务各类客户总数6703万户,公募基金累计分红931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4日起任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17日起任职)。

FAN BING(范冰)先生,商学硕士。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集团Middle Office中台交易支持专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尼金融数据部高级金融数据分析员、主管,新加坡金融数据部主管,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运营部部门经理、风险控制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太股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17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郭德秋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6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23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四)一级交易商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五)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5月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股票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基金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下转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