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8-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与说明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春山、兰新力、王少劼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南京瑞蓓、上海诗洁、程敏、张静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公司股东邱显东出具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道丰投资、华泰战新投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2016年7月4日)距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1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需将所持股份锁定36个月的,则除第一条承诺之外,本单位进一步承诺,从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2016年7月4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赵伟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为稳定股价启动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公司为稳定股价启动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包括直接和间接取得的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包括直接和间接取得的分红)或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总薪酬的30%(孰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主体于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30个交易日。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5、约束措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关经济损失。

(三)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与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为朱付云、南京瑞蓓、上海诗洁、张静、许春山、兰新力;华泰战新投和道丰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的股权。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股东南京瑞蓓、上海诗洁、张静、许春山、兰新力出具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单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公司股东华泰战新投、道丰投资出具的承诺

(1)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六)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补充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发行人股东补充承诺如下:

1、发行人股东朱付云、张静出具的承诺

(1)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承诺除遵守已出具的承诺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新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发行人股东南京瑞蓓、上海诗洁、许春山、兰新力出具的承诺

(1)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单位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单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本单位承诺除遵守已出具的承诺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新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3、发行人股东华泰战新投、道丰投资出具的承诺

(1)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单位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单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单位承诺除遵守已出具的承诺函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新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发行人股东王少劼、程敏、赵伟、邱显东出具的承诺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承诺除遵守本承诺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承“诚信、创新、专注、极致” 的核心价值观,以“应用智能科技改善人类生活”为企业使命,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强化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核心领域的业务规模,保持技术和产品的领先度,提升公司整体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研究和竞争分析,围绕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营销策划。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销售渠道建设,实现销售网络全覆盖,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优化公司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战略布局,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5)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采取多种措施持续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做出投资决策。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① 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② 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①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 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 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针对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3、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针对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公司公开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南京瑞蓓、上海诗洁、张静、许春山、兰新力,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泰战新投、道丰投资,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单位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单位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本人/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单位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单位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单位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7年3月12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本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利分配的具体规划,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回报规划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对电力行业及国家电网系统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为电力系统提供以数据采集处理为核心的巡检机器人产品和智能化服务,通过数据采集和智能处理,实现电力设备的自动化在线监测和故障预警功能,维护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提升供电效率。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受到国家政策的长期支持,一直处于稳步发展过程中,尤其是2009年,国家电网首次提出智能电网概念后,我国智能电网建设开始迅速发展。以电网全景实时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海量多源数据快速分析处理为主的大数据运用在智能电网建设中的重要性日趋显现,此外,传统的电力运维及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智能电网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将机器人技术与电力技术融合,通过智能机器人对输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及电缆隧道实现全面的无人化运检已经成为我国智能电网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依赖于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电网公司的需求,如果未来国家宏观政策、电力行业政策体制、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产品不能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有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为电力系统提供以数据采集处理为核心的巡检机器人产品和智能化服务,因此公司下游客户主要包括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各级电力公司以及从事电力系统相关业务的企业。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按同一控制口径)的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99.78%、99.62%和97.74%,客户较为集中,主要与电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相关。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这一特有性质决定电力行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智能电网建设相关,因此,受国家电网公司影响较大,具体如下:

1、国家电网公司在产业链中长期处于核心位置,因此导致行业内产品与服务供应商定价和议价能力较弱。尽管公司一直致力于通过改进生产模式、强化全流程质量管控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但未来如电网公司调整定价原则,仍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其对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更是直接决定公司的市场地位。尽管公司已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持续开拓新业务加强与电网公司合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先发优势,但未来如不能适应电网公司需求变化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综上,虽然公司已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未来电力系统的相关产品价格出现巨幅波动,市场需求格局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产品的性能或技术服务不能持续满足客户的需求,导致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则有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业务区域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江苏省是最早试点对输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及电缆隧道采用无人化运检的省份之一,其对终端设备需求量和技术要求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同时,公司根据电力系统需求,不断加强智能化研发,先后研发并生产了应用于变电站和配电站(所)的室外、室内机器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加之公司地处江苏省,因此公司优先采取集中自身优势重点服务于江苏市场的发展战略。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江苏地区的销售占比分别为91.00%、98.63%和73.73%。尽管公司业务的区域集中度有所下降,业务范围也已拓展至湖北、浙江、上海、天津、重庆、新疆等地区,但仍存在地区分布较为集中的风险。若未来江苏地区电力行业投资政策发生变更,或是公司无法有效将业务区域进一步拓展至全国其他地区,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四)无法保持较高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9,015.11万元、26,199.85万元和37,388.02万元,2016年和2017年同比分别增长37.78%和42.70%;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51.43万元、5,485.72万元和13,899.32万元,2016年和2017年同比分别增长305.92%和153.37%。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均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但发行人主要产品智能机器人量产以来时间较短,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智能电网建设规划发生不利调整,或者公司出现不能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优势、跟不上产品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达不到预期效果等情形,公司将面临无法保持较高成长性的风险。

(五)毛利率无法长期维持较高水平的风险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5.67%、57.03%以及67.39%,整体处在相对较高的水平。未来,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化、原辅材料价格上升、用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下降。此外,随着电力系统智能巡检机器人产品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技术标准的逐步统一以及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竞争也将会逐步加强,公司产品的平均中标价格或将呈下降趋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毛利率水平。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产品的附加值或降低成本,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申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18年第1季度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1至3月份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天运[2018]阅字第90006号审阅报告。

公司2018年1至3月份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截至2018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49,586.08万元,负债总额为15,184.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4,401.41万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7,918.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09.30%;2018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14.25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2018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9.25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2018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01.21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公司会计师审阅。

2018年1至6月份,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15,800万元至17,000万元,上年同期为11,988.92万元,增幅区间为31.79%~41.8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4,900万元至5,900万元,上年同期为3,951.40万元,增幅区间为24.01%~49.31%;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4,500万元至5,500万元,上年同期为2,926.82万元,增幅区间为53.75%~87.92%。以上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注:各项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经亿嘉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亿嘉和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按原持股比例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5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631402444M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0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2015)02046号”的《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事宜进行了验证。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发行人设立时,亿嘉和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亿嘉和有限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55,969,793.12万元按1:0.8933的比例折合股本5,000万元。各发起人按原股权比例依法享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原亿嘉和有限的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担。

本公司变更设立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无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52,631,579股,本次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543,900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与说明”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发起人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原有限公司的10名股东(8名自然人股东、2名法人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本公司发起人及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