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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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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3版)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3版)

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幅44.93%,主要是今年业务开展顺利,市场稳定,市场开拓费减少。

②管理费用明细表

单位:元

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幅19.75%,其中:差旅费较上年同期增幅232.52%,主要是由于礼华临床研究业务增加从而差旅费增加和上年基数较低的原因导致;职工培训费较上年同期增幅665.02%,主要是增加西默思博检测培训费用和上年基数较低的原因导致。

8.年报第22页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费用化研发投入6201万元,请进一步说明公司研发项目名称、进展、费用投入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经过核查,公司无费用化研发支出项目,系填列错误,已在年报中更正披露。

9.公司分季度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环比大幅下降,但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环比上升,经营性现金流大幅下降;四季度营业收入环比增加,但经营性现金流为负。请公司结合经营业务变化,补充说明分季度财务数据异常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

回复

1.2017年公司二季度营业收入10822.04万元,较一季度14989.62减少4167.58万元,主要是天津公司减少营业收入6509.57万元,南京华威增加营业收入1511.47万元;三季度营业收入6535.17万元,较二季度10822.04万元减少4286.87万元,主要是天津公司三季度未实现贸易收入,减少贸易收入4161.23万元,三季度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南京华威医药公司,由于该公司毛利率较高,所以三季度的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环比上升;四季度营业收入9603.43万元,较三季度增加3068.26万元,主要是贸易收入增加5330.90万元,南京华威医药收入减少3283.78万元,四季度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的是由于公司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62,270.52万元。

公司医药研发、贸易收入分季度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2.2017年11月支付了LAV Riches(Hong Kong) Co.Ltd的公司购买南京华威股权的对价款9003.70万元,四季度营业收入环比增加,但公司四季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三、年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于对相关交易真实性考虑,调减华威医药2017年营业收入5130万元,税后净利润3813万元。公司个别董事对此表示质疑,并对年报相关议案投反对票。请公司补充披露:

10.上述业务所涉及交易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涉及金额、结算方式、履约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附加或保留条款等,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并请公司对相关经济实质进行判断。

回复

(1)合同的签署情况

公司子公司华威医药2017年9月与江苏华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阳”)签订了盐酸帕唑帕尼及片的技术开发、马来酸阿法替尼及片的技术开发、利奥西呱及片的技术开发、那格列汀及片的技术卡格列净及片的技术开发5个合同;2017年10月签订了米拉贝隆及缓释片的技术开发、他达拉非及片的技术开发、埃索美拉唑锶及肠溶胶囊的技术开发和特地唑胺及片的技术开发4个合同;2017年12月签订了比拉斯汀及片的技术开发、甲苯磺酸伊多沙班及片的技术开发和富马酸沃诺普啶及片的技术开发3个合同,上述合同共12个,均在南京签订,每个合同金额570.00万元,共计6,840.00万元。2017年度确认收入5,130.00万元,确认成本643.89万元。

每个合同结算方式均为分期支付:①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甲方支付228万元(40%);②乙方取得临床批件并向甲方移交申报临床注册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71万元(30%);③乙方向甲方进行小试工艺交接,小试交接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7万元(10%);④乙方向甲方进行中试工艺交接,中试工艺交接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7万元(10%);⑤甲方取得生产批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7万元(10%)。

履约地点:南京市。

履约方式:项目临床前研究工作由乙方负责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及申报生产工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方)负责,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的现场核查、资料整理、技术审评等工作。新药证书归双方共有,各执一份,生产批件归甲方所有。

违约责任:①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款,按每超一天须向乙方缴纳应付款0.1%的滞纳金。甲方如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不支付乙方合同款,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甲方的技术转让款不予退还并拥有向甲方索赔合同全款的权利。②甲方付款后,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资料和小试、中试的工艺,按每超过一天须向甲方缴纳已付款0.1%的违约金。连续5个批次工艺交接达不到验收标准,经协商未果,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该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技术转让款。③乙方对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性或真实性负责,如因乙方资料真实性原因造成本项目开发失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在该事件发生后10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④乙方保证将本项目“临床试验批件”在中国境内独家转让给甲方,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乙方需将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叁佰万人民币的违约金⑤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原因导致项目失败,双方为此项目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由各自承担,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合同终止。(国家政策指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药品注册法规、CFDA或CDE发出的相关文件。)⑥在项目的合作和注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视为不可抗力。双方协商解决因政策调整后出现的状况。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为了提升华威医药业务核心竞争力,对华威医药在其独立业务范围内的拓展、管理、维护和服务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自主权,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由华威医药自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3)公司对相关经济实质的判断

公司尊重并同意会计师对相关交易经济实质进行的判断。

(4)会计师对相关经济实质的判断

经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苏华阳成立于2002年10月21日,注册地址:江苏省泗阳县长江路21号,注册资本:1888万港元,法定代表人:闻继望,经营范围:生产大、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片剂、硬胶囊剂,销售本公司产品;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保健食品、二类医疗机械销售(该项目需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因该笔销售金额较大,我们于2018年1月16日对该公司的交易和应收账款金额进行了面函,询问了总经理冯井胜,面函中提到江苏华阳制药有限公司每年销售收入一个多亿,购买批件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闻继望,有实力完成交易。期后我们在公开信息中查到江苏华阳2016年度销售收入785.00万元,净利润-720.73万元,净资产-559.09万元。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华威医药2014年1月2日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奥赛康”)签订了《盐酸帕唑帕尼及片的技术转让合同》,并于2016年2月取得临床批件。2016年12月23日华威医药与江苏奥赛康签订的《琥珀酸普卡必利及片临床批件技术转让合同》解除协议书与《盐酸帕唑帕尼及片的技术转让合同》解除协议书中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帕唑帕尼合同标的“盐酸帕唑帕尼原料及片”的注册及相关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归属江苏奥赛康独家所有。2017年9月华威医药又将上述临床批件销售给江苏华阳,该临床批件实际归属于江苏奥赛康所有。在我们提出一个临床批件卖给两家后,华威医药与江苏奥赛康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补充说明:此条款中的“相关技术秘密”指乙方向甲方移交的盐酸帕唑帕尼原料及片的相关技术注册资料及相关技术,所有权归甲方。盐酸帕唑帕尼原料及片临床批件归乙方。

2017年9月27日南京安鸿元华医药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鸿元华”)(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安鸿汇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汤怀松系原华威医药财务总监,持有安鸿汇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与江苏华阳及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1,000.00万元,同时安鸿元华承担债务8,775.58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500.00万元,在股权交割完成后支付第二笔款500.00万元,同时承担债务4,000.00万元。经查询工商登记变更日为2018年3月9日。南京华威提供说明及相关资料中显示,安鸿汇盛于2017年12月22日向张孝清借款3,591.00万元,后转借给江苏华阳用于支付购买南京华威临床批件首付款;2017年12月18日向张孝清借款500.00万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该两笔款项于2018年3月14日和16日偿还。

通过以上资料,我们认为江苏华阳在与华威医药签订购买12个临床批件合同时,正处于股权转让期间,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资产未进行交割,无经济实力履行合同。张孝清借钱给安鸿汇盛3,591.00万元,安鸿汇盛再转给江苏华阳,江苏华阳又转回给华威医药,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涉嫌虚增收入。

11.上述经济业务所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1)交易对方为法人的,请补充披露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的,请补充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控股份的财务资料;(2)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请补充披露姓名、国籍、住所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3)核实相关交易对方是否与华威医药存在关联关系,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回复

(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阳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1日,注册地址:江苏省泗阳县长江路21号,注册资本:1888万港元,法定代表人:闻继望,经营范围:生产大、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片剂、硬胶囊剂,销售本公司产品;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保健食品、二类医疗机械销售(该项目需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江苏华阳原股东为:大浩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5%(出资港币472万元);比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出资港币1,416万元)。2017年9月27日安鸿元华与比依集团、大浩集团及闻继望、汤雪玲夫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华阳100%股权,其中安鸿元华持股比例为99%,南京安鸿汇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鸿汇盛”)持股比例为1%。2018年3月10日安鸿元华签订增资协议决定对江苏华阳增资36,010万元人民币,安鸿元华持股比例为99.92%,安鸿汇盛持股比例为0.08%。

安鸿汇盛于2017年8月3日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汤怀松(系华威医药原财务总监)认缴出资325万元,持股比例65%;金鼎认缴出资175万元,持股比例35%。

安鸿元华于2017年9月22日设立,注册资本400万元;2018年1月19日增资至4亿元,其中安鸿汇盛认缴出资1%,南京江北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5%,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南京呈益医疗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1%,苏州新联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舟山信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苏州云浩天宇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云浩”)认缴出资33%(2017年12月15日设立,苏玲-张孝清之妻妹,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韩佩-张孝清之外甥女,认缴出资额1.98亿元,实际来源于张孝清夫妇)。

安鸿元华投资决策委员会于2018年2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向江苏华阳进行股权投资,总投资金额为37,000万元,其中990万元为基金向江苏华阳原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用于购买江苏华阳99%的公司股权,36,010万元为基金向江苏华阳的增资款,项目投资共分四期。

江苏华阳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江苏华阳2017年利润表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2)公司核实情况

公司尊重并同意会计师对此事项的核实情况。

(3)会计师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在2017年12月31日,江苏华阳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华威医药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认为,苏州云浩在2018年1月19日对安鸿元华增资后,为安鸿元华的有限合伙人,无投决会委员席位,无江苏华阳董事、监事高管席位,与江苏华阳不构成关联关系。我们从公开信息或其他方面没有了解到安鸿元华的实际出资,以及苏州云浩在安鸿元华实际经营决策中的影响,无法判断公司董事张孝清是否对江苏华阳有重大影响以及是否与华威医药存在关联关系。2017年度审计冲回江苏华阳营业收入后,未发现公司与江苏华阳存在其他业务、产权、资产方面的关联关系。

12.上述业务所涉交易对方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华威医药业务往来的具体金额,及占华威医药各年收入的比重。

经核查,2015年度、2016年度江苏华阳与华威医药无业务往来,2017年度江苏华阳与华威医药发生的业务,经审计全部予以冲回。

13.请公司年审会计师:(1)对上述问题10、11、12逐项发表意见;(2)说明年审过程中履行的审计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对相关交易经济实质的判断,并结合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对相关交易不予确认的原因;(3)基于上述问题,对公司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因和依据。

回复:

(1)已在前述问题中回复。

(2)在审计过程中,履行的审计程序主要有:我们取得了与江苏华阳签订的合同,检查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检查了销售的12个临床批件;检查了12个合同确认收入的比例是否与形象进度一致,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于2018年1月16日到江苏华阳办公地址,对江苏华阳总经理冯井胜进行了访谈,对与江苏华阳的交易和应收账款金额进行了面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江苏华阳的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获取了华威医药提供的江苏华阳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安鸿元华的股东信息及提供的说明、转账凭证等资料。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江苏华阳在与华威医药签订购买12个临床批件合同时,正处于股权转让期间,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资产未进行交割,无经济实力履行合同。张孝清借钱给安鸿汇盛3,591.00万元,安鸿汇盛再转给江苏华阳,江苏华阳又转回给华威医药,不具有商业实质,涉嫌虚增收入,对此我们将该笔收入及成本全部冲回,收到的3,591.00万元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

(3)在发现上述事项后,经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公司同意我们的审计调整,对财务报表进行了修正,并履行了年报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14.请公司结合与张孝清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补充说明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及补偿安排,以及本次年报审计事项是否符合协议约定。

回复:1. 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审字(2017)0198号《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华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希会审字(2018)2026号《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华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华威医药2016年度、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单位:元)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希会审字(2017)0395号、希会审字(2018)193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业绩承诺方华威医药原股东张孝清对2017年度业绩实现审计结果持有异议。

2.补偿安排

根据公司与张孝清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购买协议书》,鉴于标的公司2016年和2017年合计实际净利润完成两年合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67.59%,因此,张孝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一年未解锁部分及第二年应解锁部分不解锁。

根据公司与张孝清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华威医药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实际实现的三年累计净利润小于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差额与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比例大于10%时,张孝清对百花村进行补偿。公司将持续关注华威医药后续业绩,待标的公司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再行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确定张孝清应补偿股份数量或现金补偿金额,若需要补偿,公司将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3.盈利预测审计约定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第二条第1款:“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各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以经甲方(百花村)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得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而该协议第三条为具体补偿方式的约定,故公司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威医药2017年实际实现净利润的审计事项符合协议约定。

15.年报披露,公司预付云南国瑞矿业1890万元,账龄在3年以上。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预付款项形成的交易情况,云南国瑞矿业是否与公司及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根据《协议书》约定,按第六师101团指定,向云南国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6300万元(该公司前期投入)受让农六师 101团煤矿资产,首期支付30%即1890万元,云南国瑞矿业公司履行约定事项后,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因云南国瑞未按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后续事项,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月25日支付首期30%的收购价款1,890万元(因属“保留矿井”,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等无法变更,致使工商变更登记不能完成),享有该煤矿90%的权益。该矿被列入乌鲁木齐市2015年前淘汰煤矿,于2014年7月关闭。公司于2015年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将上述预付款项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经过对预付云南国瑞矿业1890万元形成的交易情况的了解、检查相关协议和工商信息的查询,我们认为云南国瑞矿业与公司及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16.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1.32亿元,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包括江苏华阳制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或个人。请公司分别列示对上述单位或个人相关应付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目前进展,是否与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1.江苏华阳制药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南京华威医药公司收到江苏华阳公司款3591万元,暂计入其他应付款(详见《问询函》10.11.12.13回复)。

2.新疆建设兵团农六师国土资源局:2012年12月21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国土资源局与百花恒星房地产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总价款3507万元。2012年11月15日已预付500万元;2013年4月24日又支付5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末欠土地费用2507万元。经核查与六师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3.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公司:公司所属孙公司阜康百花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收到阜改投资【2015】243号《关于阜康市百花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和小区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同意公司建设阜康市仁和小区建设项目(即鸿基焦化职工生活基地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已经由鸿基焦化公司向阜康市政府缴纳土地费用2264万元,由百花衡新公司全部承接视同缴纳,因此欠付鸿基焦化2264万元。2016年12月,鸿基焦化向其购买12套住宅404.98万元,互抵后欠付鸿基焦化1859.01万元。目前房屋正在开发建设中,拟以开发房产抵偿所欠鸿基焦化土地款项。经核查百花衡新与鸿基焦化业务不存在关联关系。

4,新疆百花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百花村公司于2013年开始,陆续向百花村房地产借款641.93万元,于2018年3月已全部归还。百花村全资子公司百花村软件园持有该公司3.11%的股份,经核查百花村与该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闻一龙:2016年3月28日,南京华威医药签订协议,共出资750万受让闻一龙(96%)、谢又生(4%)所持的南京黄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同时以出资4240万元代偿债务方式受让在建项目,包括支付闻一龙539.32万元,由其负责在建项目后续施工建设。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闻一龙项目款547.49万元款项,2018年2月,根据项目进程,公司支付闻一龙部分包干费用,尚余147.92万元待项目整体通过验收后支付。

经核查,与闻一龙不存在关联关系。

17.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2.7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78%,主要系在研项目、发出商品同比增幅较大。请公司结合经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存货相关科目同比变动的原因,以及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期末存货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公司子公司华威医药主要从事医药研发和临床试验服务服务,发生的成本在在研项目中归集,医药研发和临床试验收入均按完工比例结转,成本根据预算成本按完工比例从在研项目中结转。本期在研项目较期初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①3类化学药的研发周期通常会比较长,从开始立项研发到注册申报、取得临床批件,平均需要6年的时间,快的5-6年,慢的6-8年。另外,根据2016年国家化药注册分类改革的新政策,华威医药的自研品种现在都需要和药品生产企业合作申报(2016年前华威医药可以自行申报),而与企业谈妥合作是需要时间的,这也导致自研品种的转化速度变慢;②为了华威医药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华威医药也会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提前储备一些项目,在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价格进行转让或进行产业链的延伸,从而实现华威医药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

发出商品本期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出口焦炭在期末尚未办妥银行交单手续,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期后在办妥银行交单手续后已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在研项目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原因主要有:①3类化学药的研发,本质上是仿制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化学药,依据华威医药15年来的研发经验和实力,仿制开发的风险很小;②3类化学药的研发,根据华威医药的历史财务数据,平均毛利率都在75%以上,转让价格覆盖研发成本不存在问题;③受国家医改政策的影响3类化学药的临床批件转让受到限制,但技术成果还继续有效,可以按照新药品注册分类中的3类或者4类药品,开展仿制药注册。

综上所述,会计师认为,期末在研项目无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8.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6360万元,主要包括临床试验楼、省级机关医院项目。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在建工程项目进展,是否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仍未转固的情形;(2)将省级机关医院项目列为在建工程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临床试验楼在2017年12月31日处于装饰施工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2018年3月装饰装修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省级机关医院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仍处于装饰调试期,未进行临床试验第三方评估检查,预计在2018年完工投入使用。

会计师认为,上述两个项目不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仍未转固的情形。

(2)公司子公司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I期临床试验中心的固定设施和设备等;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与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3年合作期满且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履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后,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I期中心所采购的所有仪器设备、固定设施以捐赠的形式赠与乙方。

会计师认为该项目期末尚未完工,将其列为在建工程,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9.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1746万元,同比大幅增加,主要系预付工程款、设备款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款项所涉及的交易具体情况及进展。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1746万元,其中主要是:

1)南京华威医药794.35万元,均为购买设备的预付款,合同总金额1597.3万元,主要是购买高效液相色谱仪1449.50万元,报告期末预付了50%。截止目前,设备均已经收到,2018年按合同支付794.6万元,累计支付1588.95万元,设备已经转入固定资产。

2)西默思博312.35万元,均为购买设备支付的预付款,主要是购买的液质联用仪合同价款1000万元,报告期末预付30%。截止目前,设备已经收到,2018年按合同支付600.65万元,累计支付913万元,已经转入固定资产。

3)黄龙生物637.73万元,主要是预付的黄龙生物大楼的装修工程款,合同总金额2550.67万元,2018年支付1693.46万元,累计支付2331.19万元。

20.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3122万元,同比大幅增加;预收款项余额5212万元,同比大幅减少。请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款项发生变化的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3122万元,同上年末增加1651万元,增幅112.24%,主要是2017年12月向海诚汇丰天津公司购入焦炭增加应付款1147万元,截止目前已经支付791万元。

报告期末预收款项余额5212.17万元,较上年末8084.25万元减少2872.08万元,减幅35.53%。主要是天津公司报告期末较上年末减少预收货款3961.01万元,南京华威医药增加预收的1352.71万元。

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增减变动系随业务需要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而变化的。

21. 年报第32页至41页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有关表格未披露完整,请公司核实各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补充完整上述表格。

回复

上述内容已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补充。

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并根据对问询函的回复事项,我公司已对 《百花村2017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百花村 2017 年年度报告》 (修订稿)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专项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