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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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8-057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公司无法在2018年5月1日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现将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重大风险情况说明

1.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

2.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深圳交易所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3.若公司在2018年5月2日(含2018年5月2日)被实施停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公司将出现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日继续停牌1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若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13.2.1第(六)项规定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将可能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5.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出现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2017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将可能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6.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深交所将可能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

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2018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池州市东方辰天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改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函》要求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同时公司收到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来函,基于与公司就办公楼出资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审计业务约定。根据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推荐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后续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

三、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选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截至本公告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进驻公司全面开展审计工作,公司正全力配合新任审计机构的工作,尽早完成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

四、披露时间安排

公司争取2018年6月28日前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

但不排除最终无法按期完成的可能性。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8-058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2014年度利润承诺股份补偿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后续进行的业绩承诺股份赠与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仍为2015年7月17日,敬请具有受偿权的投资者在2014年度业绩补偿完成前不要进行证券账户的注销、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后续赠与股份的到帐,具体实施日期以届时公司公告为准。

2.如有受偿权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之后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实施股份赠与。

3.公司将积极配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续对相关当事人其他资产的强制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积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相关当事人无可执行资产及强制执行资产无法足额补偿的风险。

2018年5月29日,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37号之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褚志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2015]鲁商初字第48号)中,鉴于被执行人褚志邦应补偿股份已司法过户至公司名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中对褚志邦的执行。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做出的民事判决([2015]鲁商初字第48号)。

2017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的终审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

2017年5月10日,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鲁执37号。

2017年9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褚志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2月22日,因刘爱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代褚志邦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刘爱秀所持1,697,522股山东地矿(证券代码000409)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司法冻结手续。

2018年5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三)将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557,017股“山东地矿”、被执行人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328,916股“山东地矿”以及第三人刘爱秀持有的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过户至公司证券账户。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至今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2015-046、2015-064、2016-017、2017-004、2017-042、2017-076、2017-096、2018-003、2018-044)。

二、本次执行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37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褚志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褚志邦应当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地矿”股份1,697,522股,并偿还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1,945元。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褚志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因第三人刘爱秀向本院出具承诺书,同意代褚志邦向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交付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冻结了第三人刘爱秀持有的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2018年2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褚志邦交付的81,945元案件受理费过付至申请执行人。2018年4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冻结的第三人刘爱秀持有的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案件执行费500元已由褚志邦交付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至此,被执行人褚志邦所应履行的(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中对褚志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进行的业绩承诺股份赠与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仍为2015年7月17日,敬请具有受偿权的投资者在2014年度业绩补偿完成前不要进行证券账户的注销、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后续赠与股份的到帐,具体实施日期以届时公司公告为准。

如有受偿权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之后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实施股份赠与。

公司将积极配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续对相关当事人其他资产的强制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积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相关当事人无可执行资产及强制执行资产无法足额补偿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37号之四)。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