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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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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06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14日 10 点 30分

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14日

至2018年6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现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见附件2)。

(二)登记时间

2018年6月8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三)登记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哈特大厦21层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差旅费、食宿自理。

公司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哈特大厦21层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编:150006

电话:0451-86269048

传真:0451-86269032

联系人:郑谦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 2:

回 执

截至2018年6月7日,本单位(本人)持有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账户:

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出席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06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与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你公司对关联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7年7月14日与李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你公司与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于2017年8月2日与方美凤签订了《保证担保书》,约定了你公司对关联方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吴成文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你公司与关联方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及董事长张大成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6条规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与仲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及你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易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172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4日、9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348号、349号)。李佳因民间借贷纠纷,对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及你公司董事长张大成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初1562号)。黑龙江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出仲裁申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12月26日作出了《裁决书》([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补正裁决书》([2017]哈仲裁补字第0776号)。上述诉讼与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披露标准,你公司未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1.2及11.1.5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充分梳理公司对外担保、诉讼与仲裁、主要资产受限等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黑龙江证监局《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尽快梳理相关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黑龙江监管局报送整改措施与实施计划。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