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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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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4证券简称:*ST保千公告编号:2018-055

债券代码:145206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原因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陕0113民初1637号之二、(2018)陕0113民初1641号之三、(2018)陕0113民初1639号之二、(2018)陕0113民初1647号之四。因雁塔法院(2018)陕0113民初1637号、(2018)陕0113民初1641号、(2018)陕0113民初1639号、(2018)陕0113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雁塔法院轮候冻结庄敏股份854,866,093股合计4轮,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上述执行裁定书涉及事项为:公司于2015年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为激励对象的3名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借款方”)为筹措股票认购款项,向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借款,与陕国投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将借款方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质押给陕国投,公司原控股股东庄敏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2400万股作为质押担保。

由于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远低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已解锁的股票亏损严重;同时,鉴于公司目前现状,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变更和终止的可能性,剩余股票无法解锁,借款方无力继续支付借款利息。陕国投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要求借款方提前偿还借款,并要求庄敏履行保证责任。因借款方无法偿还借款,庄敏未履行保证责任,陕国投向雁塔法院提起诉讼,雁塔法院对庄敏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854,866,093股进行4轮司法轮候冻结。

二、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庄敏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854,866,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其中,庄敏已将其持有的25%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不可撤销的授予周培钦行使。庄敏已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为854,866,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167,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执行多轮司法轮候冻结,分别为78,000,000股、78,000,000股、776,866,093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729,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854,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执行12轮司法轮候冻结,雁塔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执行4轮司法轮候冻结。

二、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庄敏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被执行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待进一步查明,该等股份能否以及何时进入拍卖程序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庄敏已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不可撤销的授予周培钦行使,周培钦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案件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实际控制权存在再次变动的可能性。

庄敏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被执行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上述案件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如果庄敏持有的股份被处置,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稳定,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造成影响。

目前公司股价已触及庄敏的股票质押平仓线。由于庄敏所持股票已全部被执行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且均为限售流通股,因此无法被强制平仓,后续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但司法程序流程及耗时普遍较长,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74证券简称:*ST保千公告编号:2018-056

债券代码:145206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2.55亿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提起诉讼。

1、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1民初2755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国信借款本金1.55亿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5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507534.74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19%计算罚息,并按照年利率11.19%计算复利),支付律师费155万元;

(2)保千里电子对上述第(1)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千里电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3)江苏国信有权就公司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1,755元,由公司与保千里电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保千里电子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起诉。

1、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初2380号,判决如下:

(1)保千里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偿还本金1亿元及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2月2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2)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

如果保千里电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保千里电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以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两次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